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公司經營 > 破產清算

法院為破產企業指定的清算人屬於什麼代理?

一、法院為破產企業指定的清算人屬於什麼代理

法院為破產企業指定的清算人屬於什麼代理?

法院為破產企業指定的清算人屬於法定代理

二、清算人範圍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根據前述清算義務人與清算組織的概念區別來看,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清算組實際上是具體從事清算工作的人員總和。

在西方國家的公司立法上,一般都規定由董事會成員擔任清算人,但是如果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也可以任命其他人員擔任清算人。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66條規定相當於股份公司中董事地位的業務執行人來擔任清算人,但是也允許由公司合同或股東會議委託他人進行清算;日本《商法典》第417條、美國特拉華州的公司立法也作了與之相類似的規定。

西方大多數國家之所以將清算人規定為公司董事,一方面是提高清算效率的需要,因為清算工作效率的高低直接關係到公司股東、債權人等多方主體的利益。在現代商業社會裏,由於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變化,股東對公司日常經營活動已參與、干涉得越來越少,公司的經營主要由董事會負責,因此,由一個瞭解公司運作、熟悉公司業務的機構負責公司清算是非常必要的。另一方面,由公司董事擔任清算人也是強化董事責任的需要。現代公司中,所有權與經營權日漸分離,董事會權力逐步增大,對公司實際操控的程度也在不斷深入,公司、股東、債權人、職工乃至社會公眾利益都有可能受到董事的侵害,因此,強化董事的法律責任已經成為近年來公司立法的一種趨勢(如我國現行公司法對原法修改的重點之一即加強了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應盡義務和相關責任),讓董事對其實際經營管理的公司負清算責任,正是增強董事對公司的責任心和忠誠義務的極好措施。

三、清算人的權利、義務

概括來講,清算人的權利應當包括:了結公司現有業務;清理公司債權債務,清償債權人的債權;處理公司剩餘財產;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申請破產等。清算人的義務歸根結底應當是對公司的忠實義務,也就是公司清算人必須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綜上所述,法院為破產企業指定的清算人屬於法定代理,在企業進行破產清算時,清算人有了解公司現有業務,清理公司現有債券,清償債權人的債權的權利。同時也需要承擔對公司忠誠,恪盡職守,依法依規履行清算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