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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破產清算的優缺點是什麼?

一、民企破產清算的優點是什麼?

民企破產清算的優缺點是什麼?

清算是一種法律程序,社團註銷時,必須進行財產清算。公司,大到國際集團公司,小到家庭作坊,都會存在創立、發展、輝煌、衰落、倒閉,甚至破產,這是事物發展的必然規律。公司倒閉或者破產,即公司退出市場是一個很複雜的法律問題。現實生活中,許多公司都不是主動地退出,而是被動地、消極地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採取處罰的方式退出市場,一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從而喪失經營資格。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公司的股東在解散公司的同時應當及時進行全面合理的清算,避免因此而給自己或其他股東帶來損失。

公司清算的意義就在於公司清算制度是公司走向消亡十分重要的一環。其重要性在於不僅保護了股東的權益、而且保護廣大債權人的權益。

二、民企破產清算的不足之處有有哪些?

但是我國破產法在確定破產管理人主體範圍時,除引入符合一定資質的職業管理人以外,仍然保留了清算組擔任管理人的資格,這一設置,成為我國破產管理人制度最有爭議的做法。批評者認為,由清算組擔任管理人,是舊破產法遺留的“頑疾”,並與舊破產法中的清算組一脈相承,因此其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

1、缺乏獨立性和中立性。由於清算組成員主要由政府機構、金融部門派員組成,在破產程序中對職工安置、社會穩定、金融機構資產保護等問題自然考慮較多,而且不可避免地會受到行政機構的干預,難以保持獨立性和中立性。

2、專業性無法保障。由於法律沒有對清算組成員的專業素質提出要求,清算組成員通常是非專業人士,缺乏處理破產清算事務所需要的法律、財會、金融等專業知識和業務水平。

3、缺乏職業性。由於來自行政機關和金融機構的清算組成員往往是兼任清算工作,不可能把全部時間和精力花在清算事務上,因而工作效率低下,拖延破產進程,並加大破產成本。

4、缺乏責任承擔能力。由於清算組是由來自不同機構和部門的人員臨時組成,其本身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而清算組成員所在的機構和部門只負責派出人員,對其人員在處置破產清算事務中的行為後果卻不承擔責任,而且,一旦破產程序終結,清算組即解散,也無法找到承擔責任的主體。鑑於上述理由,破產法保留清算組擔任管理人的規定受到各方詬病也不無道理。

綜上所述,當民企破產的時候,作為職工和普通債權人,最擔心的就是拿不到自己應得的那份。通過破產清算,可以有效的保護這些人的合法利益,降低企業逃避債務帶來的風險。但是,我國破產清算還存在諸多問題,在民企破產清算過程中,清算組缺乏獨立性、有時候連基本的職業性都很難保證。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