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訴訟費收取標準是什麼
一、解散公司訴訟費收取標準是什麼
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二、公司清算與破產清算是區別是什麼
破產清算,指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宣告破產後,由法院組織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評估、處理和分配,並最終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清算。在破產清算中,法院和公司債權人直接參與公司清算。而公司清算並不必然導致破產清算,只有在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宣告破產後,才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它們雖有一個共同點:在受理案件時,這兩類案件都不預收申請費,只有在清算完畢後,才能按照清算財產總額收費。在公司清算過程中若發現資不抵債,則演變成破產清算,則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但公司清算與破產清算是有一定區別的,在公司清算過程中,若發現資產總額大於負債總額,公司尚有部分盈餘,則不應按照前述破產清算規定收費,更不應有上限限制,應按照資產總額進行收費,這樣才不至於讓訴訟成本部分流失,也會讓股東慎訴公司清算。
公司如果想要宣告破產的話,是需要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的,這其中就會涉及到訴訟費用。具體需要多少訴訟費用,是根據案件涉及到的金額來進行計算的。1萬元以內的案件是交50元的訴訟費。超出1萬元的部分,則需要按比例來進行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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