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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公司訴訟條件是什麼?

股東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散公司的前提條件是,一名股東獨自或者若干股東累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

解散公司訴訟條件是什麼?

人民法院受理的股東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應當是基於下列理由之一: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髮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上述四項訴訟解散公司事由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除了上述四項理由外,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等其他任何原因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的。

綜上所述,通常情況下,法院會接受由公司股東提出的解散公司的訴訟,如果因為公司經營困難,導致公司很長時間都在虧損的時候,是可以主動要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此外如果通過訴訟形式提出解散公司,必須符合法定條件,負責法院不予受理。

標籤:訴訟 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