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管理人損害債權人利益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一、破產管理人損害債權人利益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破產管理人損害債權人利益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並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在我國現行立法中又被稱為“破產清算組”。在破產案件中,破產財產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雜,大量的法律事務與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非法律事務相摻雜,遠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勝任,而且法院作為獨立的司法機關,具有公法上的性質,對破產財產的管理、變價、分配等工作卻為私法上的事務,因而不宜由法院來處理。
二、債權人的利益該怎樣保護?
債務糾紛的解決方式很多,如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但是一些債權人常常為了不傷和氣,協商階段的時間拖得太長,從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機。
申請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徑之一。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2)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3)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債權人命令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15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即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強制執行。
可見,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處就是時間短、見效快。當然若債務方在法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書面異議,則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破產管理人作為處理公司破產事項的負責人,擁有對公司一系列的決策權,同時也因為有一定的主觀性可能會在處理破產清算的過程中對公司其他債權人造成一定的利益損失,出現這種情況的破產管理人依然需要按照法律的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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