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清算損害債權人利益如何處理?
一、違法清算損害債權人利益如何處理?
在公司清算過程中,債權人的利益是首要保護對象,特別是無擔保債權人。第一,債權人不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總體上缺乏對公司信息的掌握,處於劣勢地位,這種劣勢地位所帶來的後果通常是債權人錯過最佳的訴訟期限,承擔敗訴的風險。
第二,由投資人承擔主要責任的有限責任公司在當今的公司類型中佔據着較大的比例,在此種公司中,投資人只要於公司之初認繳完全,將不再承擔公司經營失敗所帶來的認繳股份之外的財產損失,也就是説將公司經營的風險在投資人出資之外轉移給了債權人,導致債權人承擔大的風險。最後,清算組接管公司財務,總管清算事宜,享有相當大的權力。在清算過程中,為了防止清算組成員侵吞公司財產,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公司財產的不當減少,損害債權人利益。
我國《公司法》第190條規定“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清算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了清算組未履行通知公告義務,拖延清算、虛假清算、導致無法清算,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公司清算過程中侵害權利人利益的主要類型
(一)公司的註銷未經過合法的清算環節
相關債權人和利益關係人的切身利益的實現是建立在有效的、合法的清算基礎上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公司解散後,股東等清算主體不主動進行清算,致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得到清償,使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公司要想解散必須經過一個法定的環節,那就是清算,法人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只能以其所有的財產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時第三方的利益將受到極大的威脅。法人在存續期間,其債權債務關係會一直存在,但是隨着法人人格的消滅,與之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也會隨之消滅,也就是説法人不再享有債權也不再承擔債務。如果沒經過清算環節的情況下進行註銷登記,法人相應的債務就會隨着公司的註銷而消滅,對公司債權人不再承擔相應的義務。我國有關法律都規定公司的解散一定要經過清算。法律對此明文規定:“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外的活動”。
(二)股東違法分配公司財產
在實踐中,公司股東並未對公司進行實質的清算程序,而是另外一種方式,就是利用違法方式,在公司財產未進行償還債務的時候,就將公司財產在股東之間進行分配。清算時候的財產分配一定要依據法律的規範進行。我國公司法明文規定:“公司財產未按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如果沒有經過清算,就將財產在股東之間進行分配,債權人就有權向法院訴訟,請求法院判定該股東非法佔有公司財產,並賠償其因此種行為所受到的損失。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工商部門在受理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時,要對公司是否履行了清算義務進行形式審查。如果發現公司沒有進行清算,則不予給公司辦理登記。否則,工商部門的行為就是無效行為,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就能夠依照有關法律撤銷工商部門的無效行為,並要求工商部門由其行為給公司債權人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債權申報期限的效力和預期申報債權的處理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明文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應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公司法雖然明確規定了債權申報期限,並沒有對此期限的效力做出相關的規定和説明,債權人就搞不清楚此期限是債權的除斥期間還是債權的訴訟期間。此種缺陷最為常見的後果就是債權人在債權申報申報的期間內沒有向清算組申報自己的債權,清算組就以債權人已過申報期限不具有法律效力為由,拒絕向債權人履行相應的債務。這是法律對於債權人利益保護的一大漏洞。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中,為了保障債權人的基本利益不受損失,主要還是依靠清算組織在清算的時候,對於公司現有的資金要儘量的保護好債權人的利益。但是,往往在實踐過程中,也會遇到債權人難以追回債務的現象,還是需要《公司法》對這一現象不斷地健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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