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一、不動產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條【更正登記與異議登記】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二、哪些人可以申請不動產異議登記?
有權提起異議登記的申請主體為利害關係人,即認為自己的權利未登記或因他人權利的登記使其應有權利受到侵害的人,也包括真正權利人。具體而言,在登記中的幾種主要形式的利害關係人有:
(1)法定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如房產繼承時,被違法剝奪繼承權的繼承人;
(2)因虛假手段轉移房屋,權利受到侵害的原權利人,如通過偽造原權利人簽名、假冒產權人等虛假手段將房屋轉移,此時原權利人為利害關係人;
(3)居住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如房改房上市未經同居住成年人同意使其居住權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
如果提起異議登記的申請人不是利害關係人,則即使登記簿記載有誤也無權申請。
三、不動產異議登記的效力有哪些?
1、保護真正權利人的利益
異議登記的最基本法律效果是阻斷登記公信力,避免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濫用登記的公信力,損害真正權利人的利益。異議登記不是對物權變動狀態本身所進行的登記。異議登記通過打破登記的公信力。避免存在產權爭議的房屋為第三人善意取得,從而為其通過民事訴訟進行權利確認收取更多的證據,提供一種臨時的保障。
2、臨時限制權利人行使處分權
異議登記本身也可視為一種公示方式,它的作用在於對抗之前登記的權利內容的公示,即以一種新的公示對抗以前的公示。利害關係人通過異議登記,向可能與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發生交易的第三人發出警示信息,以阻斷可能進行的交易。這一警示通過登記簿向與這一爭議權利進行交易的第三人明示其行為風險,將會促進有關第三人慎重處理可能進行的交易行為,以避免因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被改變而導致的交易風險。從邏輯上推斷,不顧這一警示而繼續進行交易的當事人有可能在訴訟中被認定為惡意行為而遭致敗訴。
正常情況下,不動產登記機構都是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辦理登記的,雖然利害關係人有權利提出異議登記,但最終不動產的產權歸屬問題還是要以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準的,如果申請人敗訴,不動產登記機構也會解除異議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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