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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產清算法人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雖然各省市乃至國家的GDP都在不斷的增長,但是依然會有不少企業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企業經營不善,從而不得不選擇破產,當然如果想要破產,還需要得到相關部門的許可,那麼如何申請破產公司破產清算法人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公司破產清算法人是否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法人的責任

法定代表人僅僅是對外的一個代表,本身並非要承擔公司的債務。因為根據法律規定,能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人選很多,很多根本就不是股東身份。另外,如果是法定的破產清算,公司本身的債務和股東個人債務是不一樣的,不能混為一談。除非出現出資不到位等情況,那麼也是在出資不到位數額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二、如何申請破產

破產的申請分為債務人的申請和債權人的申請二類。

債權人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產:

第一,須為具有給付內容的請求權;

第二,須為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請示權;

第三,須為已到期的請求權。因此,以下幾種情況的當事人沒有破產申請權:

(1)基於物權或人身權提出的 給付內容的請求。例如,排除妨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特定物的原物返還請求權,原則上無破產申請權。

(2)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權。

(3)喪失了申請執行權的債權。

(4)未到期的債權。

司法實踐中,有擔保的債權人通常情況下很少申請債務人破產,因為他有從抵押物中優先受償的權利,如果他有把握由抵押物受償,他不會申請債務人破產。那麼,有財產抵押擔保的債權人有無權提出破產申請呢?我們認為,否定有財產抵押擔保的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權,法律上並無根據。如果出現抵押權實現困難或不能由抵押物充分受償的情況,有擔保的債權人仍可提出破產申請。

債務人的破產申請,一般情況下,由債務人自主決定。但國有企業申請破產,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

非國有企業申請破產,是否須經批准和同意,目前法律上並無規定。但依據《公司法》第38條和第103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行使對公司解散、清算事項作出決議的職權。因此,我們認為,公司自願申請破產,與公司解散一樣,是關係公司存亡和股東權益得失的重大事項,也應照此辦理。

除自由決定是否申請破產外,法律也規定了個別強制情況。《公司法》第196條第1款規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不少人在成立公司的時候,就會擔心如果自己當了公司的法人,那麼當公司破產清算法人需不需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其實法人和企業是兩個不一樣的個體,法人只是企業的一個代表,可以説企業的債務和法人是沒有太大的關係的,除非法人存在過錯。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