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管轄如何確定?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首先,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其次,公司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件屬於侵權案件,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是指公司股東因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債權人據此要求股東承擔連帶或補充清償責任的情形,股東損害債權人利益涉及的是雙方的利益糾葛,仍屬於傳統民事侵權領域。因此,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件應當適用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規則,而非公司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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