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外資企業審批權限歸哪個部門負責
一、設立外資企業審批權限歸哪個部門負責?
設立外資企業審批權限歸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七條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准後,發給批准證書。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屬於下列情形的,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發給批准證書:
(一)投資總額在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審批權限以內的;
(二)不需要國家調撥原材料,不影響能源、交通運輸、外貿出口配額等全國綜合平衡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在國務院授權範圍內批准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在批准後15天內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備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審批機關)。
第八條 申請設立的外資企業,其產品涉及出口許可證、出口配額、進口許可證或者屬於國家限制進口的,應當依照有關管理權限事先徵得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九條 外國投資者在提出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前,應當就下列事項向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設立外資企業的宗旨;經營範圍、規模;生產產品;使用的技術設備;用地面積及要求;需要用水、電、煤、煤氣或者其他能源的條件及數量;對公共設施的要求等。
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外國投資者提交的報告之日起30天內以書面形式答覆外國投資者。
第十條 外國投資者設立外資企業,應當通過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外資企業章程;
(四)外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會人選)名單;
(五)外國投資者的法律證明文件和資信證明文件;
(六)擬設立外資企業所在地的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書面答覆;
(七)需要進口的物資清單;
(八)其他需要報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項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二)、(四)、(五)項文件可以用外文書寫,但應當附中文譯文。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外國投資者共同申請設立外資企業,應當將其簽訂的合同副本報送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設立外資企業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審批機關如果發現上述文件不齊備或者有不當之處,可以要求限期補報或者修改。
第十二條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經審批機關批准後,外國投資者應當在收到批准證書之日起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該企業成立日期。
外國投資者在收到批准證書之日起滿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的,外資企業批准證書自動失效。
外資企業應當在企業成立之日起30天內向税務機關辦理税務登記。
第十三條 外國投資者可以委託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代為辦理本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和第十條規定事宜,但須簽訂委託合同。
二、外資企業設立申請書包括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設立外資企業的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外國投資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註冊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國籍、職務;
(二)擬設立外資企業的名稱、住所;
(三)經營範圍、產品品種和生產規模;
(四)擬設立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註冊資本、資金來源、出資方式和期限;
(五)擬設立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和機構、法定代表人;
(六)採用的主要生產設備及其新舊程度、生產技術、工藝水平及其來源;
(七)產品的銷售方向、地區和銷售渠道、方式;
(八)外匯資金的收支安排;
(九)有關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職工的招用、培訓、工資、福利、保險、勞動保護等事項的安排;
(十)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程度和解決措施;
(十一)場地選擇和用地面積;
(十二)基本建設和生產經營所需資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決辦法;
(十三)項目實施的進度計劃;
(十四)擬設立外資企業的經營期限。
總的來説,外資企業的設立過程是比較繁瑣的,比如外國投資者在我國境內設立外資企業的時候,需要向當地人民政府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外國投資者的資信證明,以及需要進口的一些物資清單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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