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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凍結由哪個部門負責?

一、資金凍結由哪個部門負責?

資金凍結由哪個部門負責?

1、凍結他人帳户資金只能由執法機關根據法律的規定,向銀行發出凍結帳户通知書才能被凍結。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還有國家安全機關以及税務機關都可以發出凍結帳户通知書。除此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要求銀行凍結他人帳户資金。

2、法院凍結銀行存款,區分兩種情況來確定處理方式:

(1)原告在起訴前或者訴訟過程中,申請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法院依法凍結被告的銀行存款。這種情況下,被告可以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由法院解除對銀行存款的凍結。

(2)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依法凍結其銀行存款。這種情況下,要先履行判決或者其他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然後才能申請法院解除凍結。

二、法院凍結銀行卡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辦理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任何公民都不得擅自去處置他人資產,如果公民想要通過凍結他人資產來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那麼是需要向法院等提出財產凍結的請求的。當然,這些請求不一定會被通過,故此提出請求的時候,最好提交足夠多的證明他人的資產需要被凍結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