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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審批權限是什麼?

一、外資企業審批權限是什麼?  

外資企業審批權限是什麼?

(一)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貿委、商務部負責審批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項目和需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的其他項目。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相應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1、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非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2、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並報國務院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涉及配額、許可證的外商投資項目,須先向商務部門申請配額、許可證。  

3、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屬鼓勵類且無需國家綜合平衡的項目,並報國務院主管部門備案。

二、外資企業登記的文件

1.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變更登記除提交董事長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登記註冊委託書》、《營業執照》正、 副本外,根據不同的變更項目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2.變更企業名稱,應提交董事會決議,《名稱登記表》及《名稱核准通知書》,原審批機關批准文件及印章.

3.變更住所,應提交董事會決議、新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4.增加投資總額、註冊資本,應提交董事會決議,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驗資報告。

5.變更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應提交董事會決議,《董事、監事、正副總經理情況表》,身份證或護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6.股權轉讓,應提交董事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受讓方的合法資格證明和銀行資證明,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7.變更經營期限,應提交董事會決議,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修改協議,驗資報告。

8.增設分支(辦事)機構,應提交董事會決議,驗資報告。

9.在境外設立分支(辦事)機構,審批機關批准後,企業應向原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10.變更經營範圍,應提交董事會決議,合同、章程個性協議,原審批機關批准文件,驗資報告。增加的項目涉及國家有專項規定的還需提交有關主管機關的批准文件。

11.減少註冊資本,應提交在省市級以上的報紙至少公告三次的有關證明,董事會簽署的申請書(包括減資理由、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及減資後不會侵犯人利益的承諾),資產負債表及會計師事務所的查帳報告,董事會決議,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及原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外資企業投資相關產業或者項目是比較常見的,相關情況是需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規定來處理,特別是對於不同情況下的審批情況也是不同的,在設立時可以提交上述材料或者文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