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併購國有企業常見的問題
外資併購國有企業
(一)國有資產流失問題
在外資參與國有企業併購的情況下,必然涉及到國有資產的轉讓價格問題,資產評估是決定轉讓價格的基本依據,因此,國有資產評估工作的好壞,將直接關係到國家利益的維護,和民族經濟的發展。由於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及其監管立法的滯後,在外資併購國有企業過程中,存在資產評估不實和國有資產流失的現象。其癥結在於:國有企業產權混亂,併購中產權主體缺位或錯位。我國法律規定,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對國有企業財產的所有權,國務院是通過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實現其所有權的,決定讓外資併購國有企業是所有者處分權的重要內容。企業經營者、地方政府的其他部門(包括企業主管部門)、地方政府的行政首長都無權決定國有企業的併購問題。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往往是企業經營者、企業主管部門作為被併購企業的代表,與併購方外國投資者進行談判。在“一對一”的談判中,外國投資者往往壓低出價,而地方政府和企業經營者由於引資心切,極易低估國有資產的價值。此外,國有資產評估方法不夠科學,常常忽略國有企業在長期經營中所形成的商業信譽等無形資產的價值,造成國有資產事實上的低估和流失。
值得特別指出的是,《通知》對解決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有了切實的舉措。《通知》規定:“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原則上採取公開競價方式。任何地方、部門不得擅自批准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但這一《通知》僅適用於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轉讓,對非上市公司的國有股和國有企業整體向外商轉讓,也應制定類似的明確規定加以規範,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
(二)外資併購國有企業的程序問題
外資併購國有企業的基本方式有兩種,一是通過股票市場購買國有控股公司的部分股票,達到對國有公司的控制;二是通過談判購買國有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資產。前者為“股權參與”或“資本參與”,後者為純正的企業收購。對於前者主要應由《公司法》和《證券法》加以規範,雖然外國投資者收購大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實例尚未發生,但今後必然出現。現行《公司法》和《證券法》並沒有對外資收購國有股作出專門規定,在併購過程中,如何維護國有股的利益,如何避免外資的“敵意收購”等問題,都有待於在法定程序設計中加以考慮。
目前發生的外資併購國有企業事件都是通過談判的“純正收購”,依據的主要法規是《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產權的暫行辦法》和《關於企業兼併的暫行辦法》。併購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首先,在確定被併購企業時,法律明文規定可以出售的是國有小型企業;出售的重點在於資不抵債和接近破產的企業;長期經營不善,連續多年虧損或微利的企業;為了優化產業結構,當地政府認為需要出售產權的企業。大型國有企業能否向外資出售,以及出售的方式等並無明確規定。在併購方的選擇上,外資與內資實際上處於不平等的地位,沒有通過產權交易市場,通過招標、投標的競爭方式確定併購方。其次,凡是向外商轉讓國有企業產權,都要由產權出讓方報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對外經貿主管部門審批,但目前審批權限、審批標準等規定不明確,出現了地方政府擅自批准出售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流向失控的現象。再次,在辦理產權轉讓清算手續過程中,對於外資的支付期限,是否允許分期支付等問題法律無明確規定。在併購實踐中,外資不到位的情況時有發生,這必然使企業資本不實,影響國家利益,影響社會交易的安全。
(三)外國投資者的“超國民待遇”問題
關於外國投資者的待遇,國際投資協定一般規定必須公平合理地對待,禁止實行差別對待。在具體運用中,其包含兩個方面:一是外國投資者與本國投資者平等;二是外國投資者之間平等。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為了吸引外資,給予外商投資企業許多優於內資企業的待遇,使其享有“超國民待遇”。有些地方政府為了吸引外資發展本地經濟,也為了行政首長的“政績”,紛紛出台各類優惠措施,實行“特殊政策”。這種對內對外待遇不平等現象,使得在對目標國有企業的併購中,內資與外資處於不平等的地位,同等條件下內資企業難以併購目標國有企業。同時,我國對國際金融資本進入中國很少加以限制,難以避免外國投機資本專門利用我國的“超國民待遇”和各地的“特殊政策”在併購國有企業時,損害我國利益。由此看來,在併購國有企業過程中,繼續讓外資享有“超國民待遇”,既不利於國民經濟的發展,也有悖於世界貿易組織確定的“國民待遇”的基本原則,所以應重新制定一些政策。《通知》就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給外商後,外商的待遇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轉讓後,上市公司仍然執行原有政策,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當然,任何國家都不可能對外資無條件地、絕對地適用國民待遇,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在引進外資時,必須考慮本國關鍵經濟部門的保護和發展問題,確定限制和禁止外資投入的行業和部門,對內資和外資實行不同待遇。2002年3月,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和外經貿部聯合發佈了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同時廢止了1997年發佈的《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新《目錄》將外商投資的產業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禁止類產業外資不能併購國有企業是毫無疑問的。對限制類產業,《目錄》規定了允許外商投資的形式以及外商持有股份的最高比例,避免了在此之前由於對限制類產業是否允許外資併購國有企業股份和外商持有股份的最高比例無明文規定,各地做法不同,形成對外國投資者不平等對待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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