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當公司的經營規模足夠大時,公司就有可能設立分公司,分公司又對着總公司。在分公司的活動中,雖然其沒有獨立法人資格,但是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然有可能需要對某些合同等內容進行簽字。那麼我國法律規定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有哪些相關內容?
分公司是企業主體形式中一個特別的存在,其雖無獨立法人資格,但是對外卻往往有獨立經營資格,須領取營業執照方可對外經營,而分公司的負責人,相應亦是屬於法定登記的內容,但由於現行公司法對分公司負責人的法律地位及具體權利義務並無具體規定,導致實務中對於分公司負責人的具體權限及相關問題,難以有明確法律指引。本律師現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法理和實務認知,對分公司的負責人有關的法律問題簡析如下:
(一) 分公司營業執照所載負責人的權限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分公司作為一個經營主體,其負責人即是其機構代表人,其任命和變更均需予以登記,具有法定效力。故通常而言,分公司負責人可以作為分公司代表對外進行業務交往,比如代表分公司進行簽約等。
此外,相對於總公司而言,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當於公司的一個職能部門,分公司的負責人則相當於部門經理。因此,分公司的負責人一般還擁有對內進行經營管理的權限,如對業務和人事進行管理。
當然,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一般不得超過總公司的經營範圍。故法律上,分公司的負責人的權限亦受總公司的章程的約束,負責人亦需要遵守公司治理結構如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
(二)如總公司授權分公司的合同簽署權人和分公司營業執照負責人不一致,有何風險及應對措施。
如上所述,由於分公司在法律地位上,相當於總公司的一個職能部門,因此總公司以其自身名義授權分公司中非負責人作為簽約代表,並無不可。但是,由於被授權的分公司員工不是法定的代表人,可能會帶來如下法律風險:
(1) 簽約權限衝突的風險
由於分公司負責人在法律上有對外代表分公司進行簽約的權利,分公司負責人的簽字一般亦對分公司具有約束力。因此,若總公司將簽約權授予非負責人的其他員工,則需要明確約束或者禁止分公司負責人的簽約權,但此類約束只能在公司內部生效,對外不能對抗簽約相對方。
因此,此種簽約權限衝突帶來的風險,由於分公司負責人所具有的天然法定代表性,難以徹底排除。當然,也不是完全不能控制,建議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A)嚴格限定和規範分公司負責人簽約的內部權限和程序,明確總公司授權給其他人簽約的合同類別,分公司負責人無權簽署。
(B)將簽約授權的情況以書面形式事先提前通知簽約相對方,並保留事先書面通知的證據。
(2) 表見代理的風險
根據《合同法》第49條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若總公司將簽約權授予非分公司負責人的其他員工,但該員工被終止代理權甚至與公司終止勞動關係後,總公司未及時告知交易相對方其無代理權的情況,該員工與交易方所籤合同仍然成立並有效。此即 “表見代理”的風險。
根據以上的內容來看,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如果是根據正當程序和法律授權的話,那麼其簽字就是具有法律效益的,但是如果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沒有獲得相應的代理權,總公司又沒有及時告知第三方,那麼,據合同法中表見代理的相關內容,該簽字仍然具有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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