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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存在分公司法人代表嗎?

在當代這個社會,人們的生活是越來越富裕,同時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也是越來越高。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有許多的公司相繼成立,甚至很多公司已經成立了分公司,但是許多人都想要知道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存在分公司法人代表嗎?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存在分公司法人代表嗎?

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存在分公司法人代表嗎?

分公司沒有法定代表人,只有負責人。 我國《公司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就是説,分公司不能自行參加民事訴訟,它不具有法人資格。

二、分公司

分公司(branch company)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屬於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僅僅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名稱、章程,沒有自己的財產,並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分公司是指一個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雖有公司字樣但並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作為法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在公司內部按照經營業務的分類及地域範圍,釆取設置分支機構的管理方式,進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該總公司承擔。

分公司的登記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可知。

具體內容為:

第四十六條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七條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

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四十八條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在這裏小編必須要告訴大家的一點是,我國公司法中對於分公司的一系列事項做出了完全的規定。其次,公司法中規定分公司應該有負責人,但是並沒有説到法定代表人,因此在我國分公司應該是不存在法定代表人的,只有主要的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