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公司債券監管協議是怎樣的
發行公司債券監管協議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於【簽訂時間】在【簽訂地點】簽訂:
甲方:〖發行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託管理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鑑於:
1、 甲方擬發行【發行金額】萬元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本期債券);
2、 乙方具備擔任本期債券受託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
3、 為保障債券持有人利益,甲方聘任乙方擔任本期債券的受託管理人,乙方願意接受聘任;
4、 本期公司債券募集説明書(以下簡稱募集説明書)已經明確約定,投資者認購或持有本期債券將被視為接受本協議。
為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明確發行人和受託管理人的權利義務,就本期債券受託管理人聘任事宜,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定義及解釋
1.1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募集説明書中的定義與解釋均適用於本協議。
1.2 【定義與解釋】
第二條 受託管理事項
2.1 為維護本期債券全體債券持有人的權益,甲方聘任乙方作為本期債券的受託管理人,並同意接受乙方的監督。
2.2 在本期債券存續期內,乙方應當勤勉盡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及自律規則(以下合稱法律、法規和規則)、募集説明書、本協議及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的規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2.3 【雙方可以約定本期債券發行及存續期內的代理事項範圍或者具體代理事項】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3.1 甲方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則及募集説明書的約定,按期足額支付本期債券的利息和本金。
3.2 甲方應當為本期債券的募集資金制定相應的使用計劃及管理制度。募集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募集説明書的約定。
3.3 本期債券存續期內,甲方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則的規定,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確保所披露或者報送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4 本期債券存續期內,發生以下任何事項,甲方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並根據乙方要求持續書面通知事件進展和結果:
(一)甲方經營方針、經營範圍或生產經營外部條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二)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
(三)甲方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
(四)甲方發生未能清償到期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甲方當年累計新增借款或者對外提供擔保超過上年末淨資產的百分之二十;
(六)甲方放棄債權或財產,超過上年末淨資產的百分之十;
(七)甲方發生超過上年末淨資產百分之十的重大損失;
(八)甲方作出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九)甲方涉及重大訴訟、仲裁事項或者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十)保證人、擔保物或者其他償債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
(十一)甲方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十二)甲方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甲方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三)甲方擬變更募集説明書的約定;
(十四)甲方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十五)甲方管理層不能正常履行職責,導致甲方債務清償能力面臨嚴重不確定性,需要依法採取行動的;
(十六)甲方提出債務重組方案的;
(十七)本期債券可能被暫停或者終止提供交易或轉讓服務的;
(十八)發生其他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就上述事件通知乙方同時,甲方就該等事項是否影響本期債券本息安全向乙方作出書面説明,並對有影響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實可行的應對措施。
3.5 甲方應當協助乙方在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前取得債權登記日的本期債券持有人名冊,並承擔相應費用。
3.6 甲方應當履行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及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項下債券發行人應當履行的各項職責和義務。
3.7 預計不能償還債務時,甲方應當按照乙方要求追加擔保,並履行本協議約定的其他償債保障措施,並可以配合乙方辦理其依法申請法定機關採取的財產保全措施。
【償債保障措施、相關費用、財產保全擔保的提供方式由甲乙雙方在本協議中約定】
3.8 甲方無法按時償付本期債券本息時,應當對後續償債措施作出安排,並及時通知債券持有人。
【本條應當列明後續償債措施】
3.9 甲方應對乙方履行本協議項下職責或授權予以充分、有效、及時的配合和支持,並提供便利和必要的信息、資料和數據。甲方應指定專人負責與本期債券相關的事務,並確保與乙方能夠有效溝通。
3.10 受託管理人變更時,甲方應當配合乙方及新任受託管理人完成乙方工作及檔案移交的有關事項,並向新任受託管理人履行本協議項下應當向乙方履行的各項義務。
3.11 在本期債券存續期內,甲方應盡最大合理努力維持債券上市交易。
3.12 甲方應當根據本協議第4.17條的規定向乙方支付本期債券受託管理報酬和乙方履行受託管理人職責產生的額外費用。
3.13 甲方應當履行本協議、募集説明書及法律、法規和規則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條 乙方的職責、權利和義務
4.1 乙方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則的規定及本協議的約定製定受託管理業務內部操作規則,明確履行受託管理事務的方式和程序,對甲方履行募集説明書及本協議約定義務的情況進行持續跟蹤和監督。
4.2 乙方應當持續關注甲方和保證人的資信狀況、擔保物狀況、內外部增信機制及償債保障措施的實施情況,可採取包括但不限於如下方式進行核查:
(一)就本協議第3.4條約定的情形,列席甲方和保證人的內部有權機構的決策會議;
(二)【查閲頻率】查閲前項所述的會議資料、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三)調取甲方、保證人銀行徵信記錄;
(四)對甲方和保證人進行現場檢查;
(五)約見甲方或者保證人進行談話。
4.3 乙方應當對甲方專項賬户募集資金的接收、存儲、劃轉與本息償付進行監督。在本期債券存續期內,乙方應當【約定頻率】檢查甲方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是否與募集説明書約定一致。
4.4 乙方應當督促甲方在募集説明書中披露本協議、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的主要內容,並應當通過【披露方式】,向債券持有人披露受託管理事務報告、本期債券到期不能償還的法律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向債券持有人披露的重大事項。
4.5 乙方應當每【回訪頻率】對甲方進行回訪,監督甲方對募集説明書約定義務的執行情況,並做好回訪記錄,出具受託管理事務報告。
4.6 出現本協議第3.4條情形且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情形的,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等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乙方應當問詢甲方或者保證人,要求甲方或者保證人解釋説明,提供相關證據、文件和資料,並向市場公告臨時受託管理事務報告。發生觸發債券持有人會議情形的,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
4.7 乙方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則、本協議及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的規定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並監督相關各方嚴格執行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監督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的實施。
4.8 乙方應當在債券存續期內持續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乙方應當關注甲方的信息披露情況,收集、保存與本期債券償付相關的所有信息資料,根據所獲信息判斷對本期債券本息償付的影響,並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報告債券持有人。
4.9 乙方預計甲方不能償還債務時,應當要求甲方追加擔保,督促甲方履行本協議第3.7條約定的償債保障措施,或者可以依法申請法定機關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雙方約定相關費用及財產保全擔保的提供方式】
4.10 本期債券存續期內,乙方應當勤勉處理債券持有人與甲方之間的談判或者訴訟事務。
4.11 甲方為本期債券設定擔保的,乙方應當在本期債券發行前或募集説明書約定的時間內取得擔保的權利證明或者其他有關文件,並在擔保期間妥善保管。
4.12 甲方不能償還債務時,乙方應當督促發行人、增信機構和其他具有償付義務的機構等落實相應的償債措施,並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債券持有人的委託,以自己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訴訟、參與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序。
4.13 乙方對受託管理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但應當依法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等非公開信息,不得利用提前獲知的可能對公司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4.14 乙方應當妥善保管其履行受託管理事務的所有文件檔案及電子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本協議、債券持有人會議規則、受託管理工作底稿、與增信措施有關的權利證明(如有),保管時間不得少於債券到期之日或本息全部清償後五年。
4.15 除上述各項外,乙方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 債券持有人會議授權受託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職責;
(二) 募集説明書約定由受託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職責。
4.16 在本期債券存續期內,乙方不得將其受託管理人的職責和義務委託其他第三方代為履行。
乙方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職責或義務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專業服務。
4.17 乙方有權依據本協議的規定獲得受託管理報酬。【本條應當列明受託管理報酬的具體金額或者計算方法、支付方式、支付時間以及乙方為履行受託管理職責發生的相關費用的承擔方式】
第五條 受託管理事務報告
5.1 受託管理事務報告包括年度受託管理事務報告和臨時受託管理事務報告。
5.2 乙方應當建立對甲方的定期跟蹤機制,監督甲方對募集説明書所約定義務的執行情況,並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場公告上一年度的受託管理事務報告。
前款規定的受託管理事務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乙方履行職責情況;
(二)甲方的經營與財務狀況;
(三)甲方募集資金使用及專項賬户運作情況;
(四)內外部增信機制、償債保障措施發生重大變化的,説明基本情況及處理結果;
(五)甲方償債保障措施的執行情況以及公司債券的本息償付情況;
(六)甲方在募集説明書中約定的其他義務的執行情況;
(七)債券持有人會議召開的情況;
(八)發生本協議第3.4條第(一)項至第(十二)項等情形的,説明基本情況及處理結果;
(九)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5.3 公司債券存續期內,出現乙方與甲方發生利益衝突、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和募集説明書不一致的情形,或出現第3.4條第(一)項至第(十二)項等情形且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乙方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等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市場公告臨時受託管理事務報告。
第六條 利益衝突的風險防範機制
6.1 【本條應當列明乙方在履行受託管理職責時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形及相關風險防範、解決機制】
6.2 乙方不得為本期債券提供擔保,且乙方承諾,其與甲方發生的任何交易或者其對甲方採取的任何行為均不會損害債券持有人的權益。
6.3 【甲乙雙方違反利益衝突防範機制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七條 受託管理人的變更
7.1 在本期債券存續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履行變更受託管理人的程序:
(一)乙方未能持續履行本協議約定的受託管理人職責;
(二)乙方停業、解散、破產或依法被撤銷;
(三)乙方提出書面辭職;
(四)乙方不再符合受託管理人資格的其他情形。
在受託管理人應當召集而未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時,單獨或合計持有本期債券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債券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
7.2 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決定變更受託管理人或者解聘乙方的,自符合【生效條件】之日,新任受託管理人繼承乙方在法律、法規和規則及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和義務,本協議終止。新任受託管理人應當及時將變更情況向協會報告。
7.3 乙方應當在上述變更生效當日或之前與新任受託管理人辦理完畢工作移交手續。
7.4 乙方在本協議中的權利和義務,在新任受託管理人與甲方簽訂受託協議之日或雙方約定之日起終止,但並不免除乙方在本協議生效期間所應當享有的權利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八條 陳述與保證
8.1 甲方保證以下陳述在本協議簽訂之日均屬真實和準確:
(一) 甲方是一家按照中國法律合法註冊並有效存續的【公司類型】;
(二)甲方簽署和履行本協議已經得到甲方內部必要的授權,並且沒有違反適用於甲方的任何法律、法規和規則的規定,也沒有違反甲方的公司章程以及甲方與第三方簽訂的任何合同或者協議的規定。
8.2 乙方保證以下陳述在本協議簽訂之日均屬真實和準確;
(一) 乙方是一家按照中國法律合法註冊並有效存續的【證券公司/其他機構】;
(二)乙方具備擔任本期債券受託管理人的資格,且就乙方所知,並不存在任何情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乙方喪失該資格;
(三)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協議已經得到乙方內部必要的授權,並且沒有違反適用於乙方的任何法律、法規和規則的規定,也沒有違反乙方的公司章程以及乙方與第三方簽訂的任何合同或者協議的規定。
第九條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雙方在簽署本協議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會事件。主張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其他方,並提供發生該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主張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還必須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減輕該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不利影響。
9.2 在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況下,雙方應當立即協商以尋找適當的解決方案,並應當盡一切合理的努力盡量減輕該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損失。如果該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本協議的目標無法實現,則本協議提前終止。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0.1 本協議任何一方違約,守約方有權依據法律、法規和規則、募集説明書及本協議的規定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10.2 【雙方應當約定本協議項下的違約事件、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一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1.1 本協議適用於中國法律並依其解釋。
11.2 本協議項下所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首先應在爭議各方之間協商解決。如果協商解決不成,按照雙方約定的【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解決機制】解決糾紛。
11.3 當產生任何爭議及任何爭議正按前條約定進行解決時,除爭議事項外,各方有權繼續行使本協議項下的其他權利,並應履行本協議項下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協議的生效、變更及終止
12.1 本協議於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單位公章後,自【生效條件】起生效。
12.2 除非法律、法規和規則另有規定,本協議的任何變更,均應當由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書面補充協議後生效。本協議於本期債券發行完成後的變更,如涉及債券持有人權利、義務的,應當事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同意。任何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2.3 【本協議的終止條件,如甲方履行完畢與本期債券有關的全部支付義務、變更受託管理人、本期債券發行未能完成等】
第十三條 通知
13.1 在任何情況下,本協議所要求的任何通知可以經專人遞交,亦可以通過郵局掛號方式或者快遞服務,或者傳真發送到本協議雙方指定的以下地址。
甲方通訊地址:
甲方收件人:
甲方傳真:
乙方通訊地址:
乙方收件人:
乙方傳真:
13.2 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訊地址、收件人和傳真號碼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該變更發生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另一方。
13.3 通知被視為有效送達日期按如下方法確定:
(一)以專人遞交的通知,應當於專人遞交之日為有效送達日期;
(二)以郵局掛號或者快遞服務發送的通知,應當於收件回執所示日期為有效送達日期;
(三)以傳真發出的通知,應當於傳真成功發送之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有效送達日期。
13.4 如果收到債券持有人依據本協議約定發給甲方的通知或要求,乙方應在收到通知或要求後兩個工作日內按本協議約定的方式將該通知或要求轉發給甲方。
第十四條 附則
14.1 本協議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中的權利或義務。
14.2 本協議中如有一項或多項條款在任何方面根據任何適用法律是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執行的,且不影響到本協議整體效力的,則本協議的其他條款仍應完全有效並應當被執行。
14.3 本協議正本一式【份數】份,甲方、乙方各執【份數】份,其餘【份數】份由乙方保存,供報送有關部門。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發行公司債券監管協議,相信會為大家帶來幫助。企業發行債券後,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機構對該債券進行管理,同時接受該機構對債券的監督。為了保障債券持有人的權益不受到侵犯,監督管理機構要對企業的賬户中資金的來往進行監督,檢查募集到的資金使用情況是否與募集説明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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