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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轉讓是怎樣的

一、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轉讓提供轉讓新政策

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轉讓是怎樣的

1、為全面規範私募債券轉讓行為,提高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整體性和系統性,本次是在整合現有私募品種規則基礎上,形成的系統性私募債券業務規則體系。因此,《管理暫行辦法》規範的債券品種包括私募債券(含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可交換私募債券、併購重組私募債券、證券公司次級債券及證券公司短期公司債券等,並專設章節從產品設計與信息披露等方面對可交換私募債券等特殊私募品種提出規範性要求。

其次,簡化轉讓程序、提高轉讓效率是本次規則的亮點之一。其主要體現在將交易所轉讓核對程序前置,在發行前由發行人提交轉讓條件確認申請,交易所將在十個交易日內對私募債券是否符合轉讓條件進行預判,以明確轉讓預期,加快轉讓流程。在發行完成並辦理完畢債券登記託管手續後,發行人再提交轉讓服務申請材料,交易所將在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轉讓的決定。為提高效率,交易所也搭建了一套全電子化的操作平台,從材料提交、補充、反饋、決定的每一環節均可在固定收益品種業務專區中實時查詢並接受公眾監督。至此,交易所私募債券的核對效率遠超證券市場上相關債券類產品。

同時,本次制度設計結合其私募債券的產品特點,充分體現出市場化與風險防控並重的原則。在市場化機制安排上,

1、降低私募債券發行轉讓門檻,不設發行人財務指標等量化條件;

2、交易所轉讓核對的關注點是信息披露完備性,並不對發行人經營能力、債券投資風險進行實質性判斷;

3、存續期不對定期報告和評級報告作強制性披露要求,僅需在募集説明書中進行約定;

4、允許採用非標準化產品設計,債券期限、還本付息方式、選擇權條款、增信措施等可以在募集説明書中靈活自由選擇。在風險防控方面,

1、採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限制個人投資者參與私募債券投資,僅允許具有一定風險識別、管理和承受能力的機構投資者參與,並同次債券的投資者人數限制在200人內;

2、強化受託管理人和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安排,全面規範受託管理人職責及持有人會議程序,最大化保護持有人合法權益;

3、完善信息披露監管,規範信息披露原則與披露要求,進一步體現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監管理念;四是優化私募債券停復牌規定,維護市場穩定,防範異常交易行為。

二、哪些投資者可以參與私募債券投資?應當如何參與?

交易所對私募債券的發行及轉讓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合格投資者包括: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的企事業法人和合夥企業、QFII和RQFII、社保年金以及經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個人投資者不能參與私募債券買賣,但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持股5%以上的股東,不受合格投資者範圍的限制,可以參與本公司發行私募債券的認購和轉讓。

上述合格投資者如希望參與私募債券認購和轉讓,需要向其開立證券賬户的證券公司申請開通合格投資者認購及交易權限,證券公司將核實投資者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全面評估投資者對私募債券的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並與其簽署風險認知書後,開通相關權限並向交易所進行報備。但對於直接持有或者租用交易所交易單元的合格投資者可以豁免權限開通申請,將直接成為合格投資者。

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以來,整體運行平穩,但部分發行人違約事件也逐步浮現,投資者應當打破剛性兑付的習慣性思維,審慎選擇投資類型,對於“高風險、高收益”的私募債券應當做好充分的風險識別和管理工作,警惕投資風險。對於出現違約風險的私募債券,投資者應當保持理性的態度,採用市場化和法制化的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以上就是關於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轉讓的新政策,我們在進行轉讓的時候,必須符合相關的條件才可以進行轉讓。另外,在進行私募債券投資的時候,並不是誰都可以進行參與的,我們需要提交相關的材料,並經過全面評估投資者對私募債券的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之後,才可以進行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