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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假藥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十七條規定:

販賣假藥罪立案標準

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假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