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的驗資規定都有哪些?
一、新《公司法》的驗資規定都有哪些
新公司法實收資本到位是否需要驗資
絕大多數公司不再需要驗資。直接到工商局去登記就可以了。
新公司法刪去了原公司法的第二十九條。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這表明未來設立新公司在登記過程中不再需要經過驗資程序。
但是新公司法中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以下行業的公司因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仍然需要驗資:
1、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商業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3、外資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4、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
5、信託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6、財務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7、金融租賃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8、汽車金融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9、消費金融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0、貨幣經紀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1、村鎮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2、貸款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3、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4、農村資金互助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15、證券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6、期貨公司:《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17、基金管理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18、保險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19、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保險經紀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0、外資保險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
21、直銷企業:《直銷管理條例》
22、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23、融資性擔保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24、勞務派遣企業:《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決定》
25、典當行:《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決定》
26、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決定》
27、小額貸款公司:《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決定》
另外,外資企業任何行業均需驗資,需找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
二、新公司法下股東出資的注意事項
(一)企業應根據自身實力認繳合理出資數額。
根據新《公司法》,出資金額可以由股東(發起人)自行決定。於是有觀點認為,股東(發起人)可隨意認繳註冊資本並無限期不履行出資義務。其實,即便是按照修訂後的《公司法》,股東(發起人)仍舊是在認繳出資的範圍內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認繳出資的範圍仍舊是決定股東(發起人)承擔責任範圍的決定因素。而且,可自行約定出資期限也並非意味着可無期限不履行出資義務。出資期限可約定並非意味着長期不履行出資義務無需承擔責任。即便不存在法定出資期限的強制,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發起人)仍舊有權要求該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發起人)承擔出資義務。
因此,股東(發起人)在設立公司時,仍應理性、客觀地協商確定註冊資本及出資期限。切忌不切實際地認繳出資及毫不忌諱地違反出資義務,以免加重自身的責任及承擔不必要的違約責任。
(二)選擇合適的出資方式。
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可用的出資形式主要包括貨幣以及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如下根據新法規定,結合實務操作,分析各種常見出資方式的注意事項。
所以在保證公司正常經營的前提下,一個公司再按照新公司法的規定,可以不需要提供驗資證明,只需要到相關的工商部門做個鑑定就可以,那麼我們也就不難理解新公司法的驗資規定其實也是大大的,方便了一些相應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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