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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哪些規定體現了對股東權利的保護?

公司法》中哪些規定體現了對股東權利的保護

《公司法》中哪些規定體現了對股東權利的保護?

對股東權益的保護實際上主要體現在賦予了股東更多權利,股東通過權利的行使來維護自身的權利。

1.對公司提供擔保的表決權。《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這實際上是在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時,如果讓所有股東都參與表決,由於被擔保股東所佔份額較大,因此,表決將流於形式。只有這樣讓中小股東的意志得到體現,從而能夠保護他們的權利。

2.請求撤銷權。《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這不僅是對程序公正的肯定,更是賦予股東監督相關會議的召開,維護自身權益的權利。

3.降低了設立公司的門檻。《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從“實繳”到“認繳”,從“一步到位”到“分期繳納”,從分行業規定最低註冊資本到統一降為3萬元,這些變化都為投資者設立公司,成為股東放低了標準,為更多人提供了創業機會。

4.查閲權。《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股東有權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説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閲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閲,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説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閲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閲。”賦予了股東對相關資料的查閲權,事實上是股東知情權的一種體現,也有利於公司規範自身的行為。當然,股東行使本項權利時,需有正當的理由並遵循合法的程序。

5.享受分紅的權利和認繳新出資的權利。《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明確了股東分紅和認繳新出資的依據。

6.《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對股東表決形式的改革,為股東行使權利提供了新的形式,更有利於提高效率,方便股東對該項權利的行使。

7.提起臨時股東會的權利。《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將可以提起臨時股東會的股東表決權的份額,由1/4變為1/10,更有力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讓他們的單薄但有力的聲音能夠放送出來,得到決策者們更多的關注。

8.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權利。《公司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前者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後者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這是一條非常突出的規定,它不僅賦予股東在特殊情況下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權利,更是彌補了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所可能出現的紕漏。

9.一人公司的設立。《公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規定一人公司,既是對新法頒佈前存在許多實質為一人公司的混亂狀況的確定,也降低了進入公司的門檻。

10.股東轉讓股權《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更加明確了股東轉讓股權的依據和程序,減少糾紛的產生。

11.法院的通知義務《公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本規定從確立法院的義務來保障股東的優先夠買權。

12.退出權。《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股東在這些情況下有權要求公司收購其股權,從而為股東順利、合法地退出公司提供了一個途徑。

13.股權繼承權。《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明文規定了股權可以繼承。

14.提案權。《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賦予了中小股東在股東大會上發表自己意見的權利,使其更受關注。

15.有關重大事項的表決權。《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這項規定完善惡劣公司治理和規範了公司運營,進一步明確了股東在重大事項上的決策權。

16.累計投票制。《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這是一種更為科學的投票制度,有利於中小股東參與到公司治理中,維護自身利益。

17.股東質詢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明確規定了股東享有質詢權,從而更好的保障股東行使知情權,從而加強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

18.請求起訴權和股東代位訴訟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明確規定了股東可以在請求或者直接提起訴訟的權利,這表面上是及時維護公司利益,實質上也就是為了維護股東的利益。

19.請求解散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髮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讓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有權決定公司退出市場,增強了中小股東的決策權。

當然,這些都還只是新《公司法》中對股東權益保障的直接規定的條款,還有許多間接保護的條款在此就不詳述了。還需要強調的是,有了這些規定,股東在行使的時候還要避免“亂花濺欲迷人眼”。要注意,有的權利是可以由股東,哪怕是單個股東來行使的權利,有的卻是需要一定數量的股東來集體行使,有的還需要滿足各種條件並遵循各種程序等等,因此,新法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更為廣闊的空間,可要想做到遊刃有餘可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不僅要因人而易,還要因公司而易,更為關鍵的是需要對法律有充分而深刻的瞭解並且熟悉公司治理。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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