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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公司法律問題有哪些?

中國人民都信奉有房有家的理念,認為房子是生活的保障,因而房地產產業是我國一個非常重要的產業,也是利潤極高的產業。但是在房地產產業中也會存在一些法律問題和法律風險。那麼你知道房地產公司法律問題有哪些嗎?接下來讓我們一起通過本文來了解一下吧。

房地產公司法律問題有哪些?

一、建立房地產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機制

儘管多數房地產企業都不願意各種法律風險真的發生,但任何一個房地產企業,只要在房地產市場中運作,就會毫無例外的面對各種法律風險,不管企業意識到還是意識不到,要有效地、切實地分解和抗禦法律風險,就必須建立一種機制以提高行為的規範性,將法律風險的發生降低到最小限度,防患於未然,直至杜絕法律風險的發生。

(一)房地產項目的合法性問題

這是房地產項目中首要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一個房地產項目的成立與開發要受到法律保護,必須滿足:一有通過出讓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二有房地產企業資質;三有該項目已經主管部門的行政批准。具備了以上條件,則可以説明該房地產項目的主體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當然,實際上,光看以上幾個方面是遠遠不夠的,比如,經常會有房地產開發商將原來審批的項目用途、項目的規劃設計參數等私自更改。如果私自更改不能獲得政府的認可,則房地產項目就無法通過竣工驗收備案,也就意味着無法將房屋對外銷售和辦理產權證。就算可以獲得政府的最終認可,那也需要承擔一筆不菲的罰款等。這裏需要説明的是,對項目的規劃設計參數,並非都是無法更改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有的可以修改,有的屬於國家房屋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一旦審批後就不能更改和調整。當然,還有許多其它方面的合法性也需要審查。

房地產企業的法律風險,是房地產企業在房地產開發經營過程中所實施的行為產生的、可預見的或難以預見的造成與法律相悖或觸犯法律的可能。房地產企業避免法律風險的有效措施是建立法律風險防範機制,即依靠企業自覺的、有效的和系統的管理機制,對整個房地產開發各階段設防,全過程把關,把開發運作中可能會遇到的各種法律風險一一避免和消除在操作過程中。

房地產開發過程的每一個環節,即從房地產開發的土地受讓、成立項目公司、房屋拆遷、市政配套到房地產的合作開發、施工建造、項目轉讓、房屋銷售、租賃、按揭抵押(即房地產抵押貸款)、物業管理等環節都需要防範疏漏和失誤。

(二)法律風險主要表現:

1、土地受讓階段的風險,主要因土地受讓等引起的糾紛;

2、成立項目公司階段,因雙方、三方甚至多方聯建、合作產生的糾紛;

3、房屋拆遷階段,主要與被拆遷人之間產生的糾紛;

4、前期開發階段,與建設承包商產生的糾紛、因規劃、設計、公攤面積等引發的糾紛以及因項目抵押引起的法律風險;

5、房屋銷售階段,主要有因認購、預付款發生的糾紛、房款按揭還貸糾紛;

6、接管驗收及收樓後後期管理期間發生的糾紛,主要有不符合收樓條件引起的糾紛、延期辦理產權證引起的糾紛、因房屋質量問題引起的糾紛、與建設公司工程保修發生的糾紛等。

房地產開發是一個系統工程,在這個過程中,每一階段、每一個環節的事先把關至關重要,要從源頭和流程上解決疏漏和失誤,實現開發行為的規範運作。

以前很多開發企業不重視法律風險的事前控制,往往在發生了法律糾紛,到了訴訟的時候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現在越來越多的房地產企業採取事前預防和事後控制兩手抓的策略,更側重於在項目介入之初就進行法律風險的事前防範。

二、法律風險的防範

1、建立完善的項目運作體系。

項目的可行性報告、公司設立的依據、前期的各種報建手續、各項工作流程等等都要規範,形成體系,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

2、建立企業內部完善的合同管理體系。

合同是一個企業對外經濟往來的最重要的載體,事實證明,房地產企業發生的大量的法律糾紛都和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的不規範、不嚴謹甚至不合法有關。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體系,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

(1)完善對合作對方履約信用和能力的審查機制

(2)完善對合同的定價管理機制,嚴格執行招投標、審核價制度

(3)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

(4)製作公司自用的各種規範性的示範固定合同文本

(5)對公司管理人員及相關經辦人員組織合同規範運作的專業培訓

(6)建立公司合同跟蹤、付款的監督、保護機制和辦法

3、培養企業每位成員都具有法律風險防範意識。

企業的每位成員尤其是高層管理人員及核心業務人員必須認真學習、研究與房地產開發經營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範性文件,時刻關注並學習和研究新的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

4、外聘專業律師事務所作為顧問單位,內設企業內部法務工作人員。

通過內外法務的相互配合,可以快速、高效地解決問題。兩者各有側重,律師事務所側重於解決企業的重大事項、危機處理、重大訴訟等;企業法務則側重於企業內部的日常法律事務處理,同時,作為企業和律師事務所的工作對接人,和律師事務所相互配合,形成內外法務雙險機制。 我們也經常碰到這樣的條款:一方違約,應承擔另一方的所有經濟損失。這樣的約定等於沒有約定,一旦出現違約,則必然會陷入到大量的艱難舉證和漫長的訴爭困境中去。再如,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預期保障機制,那麼,在履行過程中,明知對方存在違約行為,但如無法確鑿舉證,仍然無法預期保障自己的利益。在這裏我們只是簡單舉例説明,實際上有許多方面,都是需要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方可保障自己的投資利益。應該説,投資房地產是一項高風險高收益的項目。而這高風險,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律風險,法律風險又是通過合同條款的是否詳細和完備體現出來。

通過本文我們可以知道,房地產公司法律問題主要包括房地產項目的合理合法性、內部管理體系、法律風險性等情形,一般來説,內部管理是比較容易控制的,可以從員工的素質入手,聘請具有專門業務的人員為公司添利。

標籤:房地產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