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常見問題有哪些?
公司的經營需要在法律框架下,目前最具體的法律文件是公司法,從公佈以來,公司法就經過了多次修訂,內容也不斷完善。那麼,這些問題包括公司註冊資本由實繳改為認繳,一人也可以成立公司等,下面小編給大家簡單介紹下相關知識。
一、新公司法常見問題有哪些?
1、抵押擔保權的財產,設定的擔保抵押權的財產,不是一律不允許作為出資。
2、比如説只交付土地,卻沒有辦理過户登記手續;已經辦理土地的過户手續,但是未交付土地;第三種情形,既未交付土地,又未辦理土地過户手續。上述三種情形,視為出資不實。
第一種情形,應當辦理過户登記手續;第二種情形,應當辦理交付手續;第三種情形,即應當辦理交付,又應當辦理過户手續。
3、股權可以作為出資,應考慮辦理過户。債權一般不可作為出資。
4、土地承包權、有采礦權、探礦權可以出資。但應當經過評估確定價款。
5、發起人以自己名義與他人為擬設立公司利益簽訂的合同有效,由設立後的公司承繼權利與義務。
6、發起人以擬設立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應認定合同有效。
7、抽逃出資的行為包括將全部出資以借款的形式轉移,或通過虛假合同將出資轉移。
8、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的,股東會不能解除其股東資格,除非公司章程由明確約定。
二、公司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更為適應市場經濟之需要,體現了鼓勵投資,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取消了諸多不必要的國家干預的條款,廢除了股份公司設立的審批制,減少了強制性規範,強化當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制度構建作用,為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對股東權益的保護提供了制度保障。我國《公司法》中所稱公司有其特定適用範圍:
1、依據屬地主義原則,為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
2、組織形式僅限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對其他公司組織形式作規定,在實踐中則不允許設立。
新公司法修改了很多內容,對不合理的條款進行了修訂,廢除公司註冊資本實繳制,減少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審判程序,對公司治理結構進行了完善。特別是中小股東的保護,新公司法有特別的規定。公司的經營要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如果存在股東虛假出資的,會被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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