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掛名協議的相關法律問題包括哪些?
在當代這個社會,公司作為社會上經常可以看到的,大家應該都比較熟悉,但是在我們的實際生活中,公司裏的法律概念上的公司法人可能大家會比較陌生,但是其實許多人都想要知道公司法人掛名協議的相關法律問題包括哪些?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公司法人掛名協議的相關法律問題包括哪些?
對外沒有法律效力,法人代表在工商註冊時已經備案,具有公示的效力。你和負責人的協議不能對抗第三人。
掛名法定代表人是有風險的,假設出了民事責任的話,由公司承擔該主要責任,作為掛名的法定代表人責任很少,自己有過錯的除外;假設出了刑事責任,涉嫌單位犯罪的話,掛名法定代表人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公司作為民法上一個獨立的實體,以自有財產對外承擔責任。法人代表只是對外代表公司,所有民事上的責任都是由公司來承擔,而不是法人代表承擔。您應該區分這幾個概念:法人,法人代表,法人責任承擔。
如果這個公司出了什麼問題,被查到後,首問責任人就是法定代表人。當然,不是説要承擔全部責任。例如《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類似的條文還有較多。
所以,如果你和公司之間關聯不大,也沒有參與經營,最好儘早退出,以免被人當做替罪羊,得不償失。
二、掛名協議書
所謂掛名持股就是指實際出資人在出資或受讓股份時不出名,以他人名義持股,股權由實際出資人享有,風險也由實際出資人承擔的情形。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簽訂的確定掛名持股關係的協議就是掛名持股協議。該協議的效力狀態如何呢?目前尚無法律的明確規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公司糾紛若干問題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在一定限制內承認了掛名持股協議的效力。
實際上公司法人掛名協議指的是實際的出資人在出資的時候並不顯明,用他人的名義持有股權,但是風險什麼的還是由出資人承擔的情況。其次,至於兩者之間簽訂的這種協議的效力是怎樣的,目前我國法律並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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