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有爭議的問題包括哪些?
公司是市場經濟的主要參與者,我國在這方面的法律法規也不少,包括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儘管公司法自實施以來,對於規範公司設立、經營、解散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來,其也暴露了一些問題,其中一些條文也引發了社會的爭議。那麼公司法有爭議的問題包括哪些?下面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公司法有爭議的問題包括哪些?
1、關於董事會、監事會串通起來侵害股東利益時的救濟。
按照公司法的設計,如果董事會故意損害股東利益,但監事會30日內消極應對,不對其提起侵權之訴(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股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但若董事會和監事會串通損害股東利益。而監事會提起了訴訟,並且當時也不算情況緊急或會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那麼股東就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無權提起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的訴訟。
2、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股權變動的時間節點。
我們知道,任何權利的轉移,都需要有一個節點,來標誌着權利轉移的完成。例如,債權讓與的,自通知到達債務人時起生效;動產轉讓的,自交付時生效;不動產轉讓的,自變更登記時生效。
但公司法,作為商事領域的基本法,到現在為止,也沒有規定股權轉讓的節點何在。
二、新公司法在哪些方面做了修訂?
公司法是規定各類公司的設立、活動、解散及其他對外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市場的主體法。其意義:鼓勵投資創業;強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強對債人的保護;加強對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強化公司社會責任和職工保護措施。
新《公司法》的立法理念更為適應市場經濟之需要,體現了鼓勵投資,簡化程序,提高效率的精神,取消了諸多不必要的國家干預的條款,廢除了股份公司設立的審批制,減少了強制性規範,強化當事人意思自治,突出了公司章程的制度構建作用,為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強對股東權益的保護提供了制度保障。
由此可見,公司法有爭議的問題還是存在的,我國的公司法並沒有規定股權變更的時間點,也就是容易引發股份轉讓糾紛。並且,按照現行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和董事會有串聯起來侵害股東利益的條件。鑑於種種問題,我國在最新的公司法中,強化了公司管理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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