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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關於房產糾紛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離婚關於房產糾紛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一、婚前房產婚後增值部分,離婚時歸誰?

《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屬於個人所有,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我國物權法對於原物與孳息之間的關係及孳息的取得原則,自然孳息採用所有權主義及用益物權主義,法定孳息採用協商及交易習慣原則。婚前房產是夫妻一方個人的重要財產,在婚後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所有。但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形如何認定未予明確。

《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首次明確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婚後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財產。

二、承諾贈與對方房產,贈與方能否反悔?

《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現實生活中,戀愛中的男女為了取悦戀人,許諾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對方,而隨着感情破裂而反悔,贈與方能否撤銷贈與?

《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也就是説,除了特殊情況以外,一般情況下,房屋贈與都必須要到房屋變更登記以後才能生效,如果沒有變更登記,贈與方是有權撤銷贈與的。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婚內贈與,由於夫妻財產原則上為共同共有,司法解釋將條件設定為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這在實踐中應予以注意。

三、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在我們國家,兒女結婚,父母為子女出資購買結婚房非常普遍,房子是家庭的重要財產,有的父母傾其大半輩子積蓄為子女購買了一套房子。按以前的規定,夫妻婚後購買的房子,不管登記在哪一方的名下,不管是誰出的錢,都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這些年來離婚率呈上升趨勢,父母傾其所有給子女買的房,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對出資一方的父母來説很不公平。這在司法實踐中,引起了很大爭議。

《婚姻法解釋(三)》第一次明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將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這樣即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也有利於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

四、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離婚時怎樣分割?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房子由於其巨大的經濟價值,男女結婚時考慮有無房產?結婚後房子在誰的名下?離婚時房產怎樣分割?已成為男女雙方及家庭不得不考慮的重要問題。《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外,將房產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即符合社會常理,也能夠起到定紛止爭的效果。

五、按揭貸款購房,離婚時房產歸誰?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離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一個焦點問題,如果僅僅機械地按照房屋產權證書取得的時間作為標準,劃分按揭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或者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可能出現對一方顯失公平的情況。對此,《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作出了明確規定:一方在婚前已經通過銀行貸款的方式向房地產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買賣房屋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後獲得房產的物權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故離婚分割財產時將按揭房屋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相對比較公平。

在離婚的時候,夫妻雙方可以協商決定房子的分割的問題,也可以將房子拍賣掉,然後將拍賣所得的錢財進行分割,對於貸款買房子的,可以將一方的欠款折現還給對方,在房產問題上的就分很多,再買房的時候要注意房產證上雙方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