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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負責人籤的合同被起訴總公司需要擔責嗎

一、分公司負責人籤的合同被起訴總公司需要擔責嗎?

分公司負責人籤的合同被起訴總公司需要擔責嗎

需要,分公司在法律上不是獨立的主體,總公司要為其承擔責任。當分公司和其他公司發生爭議時,其他公司可以把總公司、分公司作為共同被告,或者可以只把總公司作為被告,要求賠償。分公司的主要特徵

1、分公司是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其實際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設立不須依照公司設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簡單地登記和營業手續後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5、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後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二、設立分公司應該提交的材料包括哪些?

1、《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企業設立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企業負責人登記表》、《企業經營場所證明》等表格;

2、《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及《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指定(委託)書》;

4、總公司撥款證明;

5、公司對分公司負責人的任命文件,負責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暫住證複印件;

6、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7、總公司章程(應提交經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並己加蓋登記機關菱形章的章程)複印件;

8、公司撥付給分公司使用的資金數額證明文件;

合同相對方在起訴分公司的時候,可以把分公司的負責人和總公司共同列為被告,或者直接將總公司列為被告也行。不過合同糾紛一般就是普通的民事糾紛,總公司履行了相關的賠償責任以後,下來可以由總公司具體對負責人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