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負責人簽訂合同需要什麼
一、分公司負責人簽訂合同需要什麼
分公司負責人是可以進行簽訂合同的,但是需要有總公司的授權還有總公司法人代表的簽字,這份合同才算是有合法的效益,只要合同一旦簽訂,總公司確認,那總公司就需要承擔一切的法律責任。
1、分公司可以單獨對外簽訂合同,但是一般需要總公司的簽字,分公司對外不承擔責任,由總公司來承擔。第三人與分公司簽訂合同的,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2、實踐中,為了減少麻煩,總公司可以授予分公司一定的權利來簽署合同,這樣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簽署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3、分公司超越代理權簽訂的合同,總公司可以在相應的時間內進行追認。在相應的時間內未做追認的,視為拒絕追認。追認的時間為一個月。
二、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別:
1、法人資格。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2、民事責任。
分公司對外不能承擔責任,責任由總公司來承擔,子公司可以單獨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3、財務管理。
分公司的財務由總公司來控制管理,一般由總公司來統一納税。
子公司和總公司分別是兩個不同的公司,子公司的財務可以由子公司自身來保管。
4、公司的性質。
分公司在性質上算不得公司,其只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
子公司和總公司一樣,都是屬於獨立的公司。
三、分公司負責人未經母公司法人授權簽訂合同有效嗎?
分公司未獲授權情況下籤訂合同的效力是有效的。因為分公司也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總公司的授權屬於內部事務,不能拿內部事務對抗善意第三人。只有在第三人明知分公司沒有授權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才是無效的。
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但是也需要領取營業執照,營業執照上有公司授權的經營範圍,分公司只在公司劃撥給它的財產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超出的部分由公司承擔,所以仍然是或者總歸是由公司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1992)22號,40、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可以作為當事人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法人依法設立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由此可見,分公司可以在營業執照許可的範圍內從事民事活動,分公司的民事行為,視為公司的民事行為;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並在其財產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公司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對於分公司是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但是需要分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和營業執照,如果是以總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那麼是需要總公司法人代表的簽字的,而且還應該有總公司的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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