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負責人和總公司籤合同嗎?
一、分公司負責人和總公司籤合同嗎?
分公司負責人應當和總公司籤勞動合同的。一般來説總公司對分公司管控直接的是作為委派的分公司管理人員,其工資支付由總公司承擔的話,那一般合同是直接和總公司簽署,保險和公積金等也同樣是由總公司統一支付的,這種管控模式一般是應用於總公司直接控股的分公司或直接分設的分支機構。間接管控的形式是人員由總公司委派參與分公司的運作,但其薪酬支付由分公司承擔,但有區別的是有些公司是勞動合同還是由總公司簽署,一般是總公司為了確保其對該人員的管控,但也有分公司直接承擔保險、公積金等並簽署勞動合同的。這種間接管控的形式一般多見於參股分公司當中。
二、分公司和總公司的聯繫區別是什麼?
總公司管理分公司,對所屬分公司在生產經營、資金調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揮、管理、監督的權利,具有法人資格,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法律概念,是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總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分公司在法律、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屬於總公司的附屬機構。
1、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佔有、使用的財產是總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
2、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分公司的設立程序與一般意義上的公司設立程序不同,設立分公司只需辦理簡單的登記和開業手續。
4、分公司沒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公司經營決策機構。
5、分公司名稱為總公司名稱後加分公司字樣,其名稱中雖有公司字樣,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
綜上所述,總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時候,往往會委託負責人過去,這樣的人員屬於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總公司之間建立勞動關係,由總公司和其簽訂勞動合同。對負責人的調整也是總公司人事部門辦理,當然,分公司的普遍員工,可以和分公司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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