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公司經營 > 經營管理

公民與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有哪些不同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從其出生開始就具有的,這與民事行為能力不一樣。而作為法人,在設立之後其實也是有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但法人畢竟不是真正的人,因而在這方面與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也就有一些不一樣。那究竟公民與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有哪些不同呢?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公民與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有哪些不同

一、民事權利能力開始與消滅的情形不同。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自然人出生開始,到自然人死亡時消滅。

二、民事權利能力的範圍不同。

專屬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如繼承權、接受扶養的權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專屬某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如銀行法人開展信貸業務的權利,則自然人不能享有。

三、民事權利能力之間的差異程度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間一般沒有太大差別;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都有侷限性,並且相互差異很大。原因是法人各自經營的業務性質和範圍不同,分別受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各有區別,如機關法人和企業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業法人的權利能力也不相同,它們只能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相關法律可參考:

《民法通則》第九條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條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三十六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小編已經在上文中總結了三點,各位可以具體瞭解一下。作為企業法人,其實在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能力的時候,多多少少還是會受到一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