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法人民事權利能力有什麼限制
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其實有很大的不同,就自然人而言,只要其順利的出生了,那麼就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而對於企業法人來講,則在從設立的那一刻開始也是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但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卻會受到一定的限制,那究竟我國對法人民事權利能力有什麼限制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限制
關於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範圍,各國立法例不一,大致有兩種不同的規定方式:一種是日本式,規定法人僅在其目的的範圍內享有權利能力;另一種是瑞士式,規定法人的權利能力原則上與自然人相同,但依本質為自然人所專有的,法人不能享有。我國《民法通則》第42條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我國立法基本上採日本式。
論採取何種立法方式,均承認其權利能力受到各種限制:
1.自然性質的限制
(1)以生理存在為前提的人格權,例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身體自由權、肖像權等,法人不得享有,然而非以此為前提的人格權,例如名譽權、名稱權,法人可以享有。
(2)由血族團體關係所生的身份權,例如親權、親屬權、配偶權,法人不得享有。
(3)以身份關係為前提的繼承權法人不得享有,而不以自然人身份為前提的受遺贈權等,法人則可以享有。
2.規則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受到法律和行政命令的限制。如我國法律和政策規定國家機關法人不得從事工業和商業活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私營企業不得從事軍工、金融業的生產經營;《公司法》規定公司不得成為其他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等。
3.法人目的的限制
法人的目的決定着法人的性質,決定着法人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範圍。
但應注意的是,這裏的目的,並非僅限於在法人章程或捐助行為中所訂立的範圍,而應廣泛的指為達成該項目的而以此為中心的一切權利。
對於須登記設立的法人,該範圍須經登記機關核准。在我國法人登記不登記法人的目的,而是登記法人的經營範圍。我國《民法通則》第42條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則會在其解散的時候消滅。因為實際主體的不同,很明顯法人民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還是存在較大差異的。至於我國對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限制,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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