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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買到贓貨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在我國,將一些法院在處理的不明物品,或者説通過不合法的手段而獲得來的一些物品通常稱之為贓物。一般情況下,法院對待贓物的處理法則是進行銷燬,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有些贓物可能在沒有經過法院查處的情況下,在市面上進行流通。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公司法人買到贓貨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公司法人買到贓貨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一、公司法人買到贓貨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1、如果是在"應當知道而沒有知道"的情況下購買了贓物,即該商品有明顯的贓物的特徵,即使沒有明確告訴你,你也需要承擔返還贓物,以及對該物品所有權人的損失做出一定的賠償.這需要針對具體案件進行裁量.

2、如果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即是以"不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購入贓物,則你作為善意第三人對該贓物享有所有權,無須承擔任何責任.至於刑事責任的問題,在我國現行法律中並未明文規定一個具體的數額.

二、公司法人可以更改嗎?

首先我要糾正一個社會上習慣而又普遍的概念錯誤,就是錯把“法人代表”誤稱為“法人”!確切地説,“法人”是指某個獨立核算並能獨立承擔社會法律責任的企業單位,而“法人代表”則是指這個企業單位行在使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和承擔法律上的各種責任時出面處理的法定代表人。這個概念錯誤有時電視裏也會經常出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第五章“變更登記”第三十條中明文規定“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也就是説法人代表是可以變更的。

三、如何進行公司法人變更?

1、合併

這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集合為一個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法人的合併是法人集中資金,擴大實力,增加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由於合併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比之解散原法人,成立新法人,手續更為簡便,操作成本也更低廉。法人合併,有新設式合併和吸收式合併兩種方式。新設式合併也稱創設式合併,是兩個以上的法人歸併為一個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滅的合併方式。吸收式合併也稱吞併式合併,是一個法人吸收被合併的其他法人,合併後只有一個法人存續,被吸收法人均告消滅的合併方式。法人合併時,應有法人意思機關韻合併決定和合並各方締結的合併合同。為保障各合併法人的債權人的利益,法人應在合併前將合併決定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如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作為債務人的法人應照辦。否則,法人不得合併。

2、分立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個法人分為兩個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法人分立是調整經營規模,分散風險的重要手段。法人分立也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所以有與法人合併同樣的優點。法人分立,有新設式分立和存續式分立兩種分立方式。新設式分立也稱創設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分立為兩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存續式分立也稱派生式分立,指原法人存續,分出部分財產設立一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法人分立的程序與法人合併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決定、債務分配合同,對債權人發出分立通知並根據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

3、結果

變更後結果

(1)法人之消滅。在新設式合併,原法人均告消滅;在吸收式合併,被吞併的法人歸於消滅。在新設式分立,原法人消滅;在存續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財產或組織機構發生變更。

(2)債權債務承受。因合併而消滅的法人,其債權債務由合併後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債權債務,應依分立前締結的合同確定的分擔份額,由分立後的法人承受。

我們可以看出公司法人買到髒貨,那麼應該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進行對待。比如説如果公司法人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而購買了贓物的話,這種情況是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的。但是如果公司法人明知是贓物仍然進行購買的話,那麼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