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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沒有參與經營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一、公司法人沒有參與經營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公司法人沒有參與經營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我國《民法典》規定:企業法人有公司法人沒有參與經營是需要承擔責任的,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企業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税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則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此外,在企業的偷税漏税、走私、消防、安全生產等等方面,法律要求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的違法、犯罪行為負責、有關機關可以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責任。

二、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法人的行為,因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本企業/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業/公司承擔因自身過錯而產生的民事責任。但由於單位違法可能會受到雙重製裁,除了法人的單位責任外,法定代表人作為主管人員也應當承擔個人法律責任,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的定義及行為的法律後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後,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共同侵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人是公司對外所從事一切活動的代表人員,即使是沒有參加實際的經營活動,在法律上面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法律當中規定了對於企業承擔責任的狀況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需要連帶承擔責任的具體情形,包括超出核准範圍進行經營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