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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醉駕1.34W

醉駕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醉駕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20毫克就算酒後駕駛。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成為醉駕。酗酒行駛機動車的,酒精濃度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構成危險行駛罪,隸屬刑事犯罪。依照刑法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處拘役,並處罰金。最高判處6個月拘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隨着我國經濟的發展和機動車數量的增長,喝醉酒後駕車、飆車和其他危險的駕駛行為造成重傷而死亡案頻繁出現,社會和輿論要求對醉酒駕駛等危險駕駛行為進行刑事處罰的呼聲日益增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統計,僅僅因為酒後駕車和醉酒駕車肇事的,在2009年1月到8月,就發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我國的城市化過程和汽車數量急劇增加的加速度,危險駕駛行為而引起的交通事故也急劇增加,而在我國《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刑法框架下,危險駕車行為沒有造成嚴重的實際結果發生和沒有給社會帶來嚴重的危害的通常並不認定為犯罪,司法實踐中對只有造成嚴重實際危害結果發生的危險駕駛行為才做出定罪的做法,已經不能滿足人們要求嚴懲危險駕駛行為的心理需求。《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險駕駛罪的規定,無疑是對人民羣眾意願的積極迴應。

醉駕就是行為人在駕駛過程中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每毫升存在80mg以上的酒精濃度,所以對於行為人的行為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此時就構成了危險駕駛罪,需要行為人對此承擔主要的責任,如果賠償,應當承擔大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