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侵權人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一、減輕侵權人責任的規定是什麼?
侵權人減輕責任情況有受害者本人存在着過錯。
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
1、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2、正當防衞行為。
3、緊急避險行為。
4、受害人同意的行為。
5、不可抗力。
6、受害人的過錯。
7、第三人的過錯,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對造成原告的損害具有過錯。
二、法定的侵權免責事由是什麼?
免責事由僅限於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常見的不可抗力有:
1、自然災害如地震、颱風、洪水、海嘯等。
2、政府行為。政府行為一定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以後發生,且不能預見的情形。如運輸合同訂立後,由於政府頒佈禁運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
3、社會異常形象。一些偶發的事件阻礙合同的履行,如罷工騷 亂等。不可抗力雖為合同的免責事由,但有關不可抗力的具體事由很難由法律作出具體列舉式的規定,因此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可以在訂立不可抗力條款時,具體列舉各種不可抗力的事由。
不可抗力發生後對當事人責任的影響,要注意幾點:
1、不可抗力並非當然免責,要根據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影響決定。《民法典》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2、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主張不可抗力一方要履行兩個義務:一是及時通報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遲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二是取得有關不可抗。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不可抗力】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在日常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對於侵權方面的責任承擔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因為侵權行為是屬於違反《民法典》當中規定的行為,對主體必須是要進行處罰,但是如果存在着一些特殊方面的情況的話,那麼是可以減少侵權責任,比如説受害者本人存在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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