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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小股東權利保護有哪些?

有限責任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國現在的兩種公司模式,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是執行決策層,而在很大程度上,股東在公司所持的股份多少決定了在公司會議上的決策力,大股東很有可能因為資本佔多數,處於重要的位置,而小股東部分權益很有可能會被侵害,該怎樣對小股東進行保護,公司法小股東權利保護有哪些?

公司法小股東權利保護有哪些?

公司法小股東權利

1、股東知情權制度

實踐中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的現象極其普遍,大多數股東並不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只參與利潤分配。公司的經營狀況、發展方向等一些重要的信息對不參與管理的股東而言是不可知的。這些股東在獲得期待利益的過程中處於信息獲取的弱勢地位,其利益存在被管理層侵害的風險,所以《公司法》賦予了股東知情權,規定了股東對公司財務的監督檢查權和會計賬簿的查閲權。實踐中,受大股東控制的董事或者經理往往以各種理由拒絕股東查賬。如何制定措施合理適用股東知情權,是公司法改進的一個要點。

2、中小股東參與權

中小股東參與權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股東大會召開請求權、自行召集權和主持權。根據公司法第40條,當符合條件的股東、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股東會時公司必須進行啟動股東會的召集程序。為了把召集請求權落到實處,公司法對股東所持表決權比例的要求比較低,代表1/10表決權的股東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這一規定保障了股東會的順利召開,在一定程度上適當限制了董事長的強大權力,保證和鼓勵了少數股東參與公司治理,公司法小股東權利得到保障。

3、股東提案權制度

公司法第103條賦予股東提案權,使其有機會將其意見和建議傳達給經營層和其他股東,有機會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促使股東法定權利的實現。

4、累積投票制度

為了防止股東大會中處於控制地位的股東憑藉優勢地位把持董事、監事的選舉,致使持股分散的公眾股東提名的董事、監事喪失當選的機會,公司法中引入了累積投票制。公司法第106條規定,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實行累積投票制。

累積投票制的目的是要在董事監事會中達到權力平衡,以彌補資本多數決定原則的缺陷,增加中小股東的代言人進入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機會,從而起到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作用。但是,公司法對累積投票制的規定是一種任意性規定而非強制性規定,中小股東為了保障自身的權利,在公司設立之初,訂立公司章程的時候就要考慮到在董事、監事的選舉過程中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而且,累計投票權只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規定,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則沒有規定,這不能不説是另一個缺陷。

5、限制濫用股東權利和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公司法規定了控股股東的特別義務,根據公司法第20、21條的規定,公司股東(一般為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或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東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為了實現侵害公司利益的股東的賠償責任,公司法同時規定了股東代表訴訟的制度,即股東在窮盡公司內部救濟無法解決時,股東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這是中小股東受侵害後的救濟行為,在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監事等高管或控股股東非法侵害時,通過股東提起代表訴訟的方式,使公司及時獲得經濟賠償或其它救濟,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並最終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的保護中小股東提起訴訟的積極性,可以規定在勝訴情況下,由公司支付律師費。

6、異議股東的退股權

針對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75條規定了三種法定情形,公司有其中之一行為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針對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43條規定,股東因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必須收購該股東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這樣規定健全了中小股東在法定情形下的退出機制,有利於遏制大股東肆意侵害小股東的行為的可能性,而且退股權引入了訴訟解決的機制,增強了具體制度的可操作性。不過法律允許退股的範圍是很有限的,可以考慮將公司其它影響股東根本利益的行為作為股東退股的法定情形。

由上可知公司法小股東權利保護有哪些,在公司法中明確規定了公司會議小股東必須要有知情權,參與權公司收購小股東的股份,也應該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雖然公司法小股東權力有積極保護,但是同時也有消極保護,公司法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但是仍然需要作出改進。

標籤:公司法 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