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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股東的權利有哪些?

公司是現代經濟生活當中十分重要的組成部分,而股東作為公司的投資者,依法享有應有的權益,並且受法律的保護。我國為公司的運營制定了公司法,在公司法當中又對股東等主體的權力進行了一些相關的規定。那麼,我國公司法中股東的權利有哪些?

公司法中股東的權利有哪些?

《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這是我國《公司法》關於股東權利的基本規定,不管是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倡導“股權文化”思想的新《公司法》都是圍繞這一規定而展開。新《公司法》力圖通過各項具體的制度安排,讓公司股東的權利落到實處。因此,在公司的設立、經營、變更、解散、清算、註銷等過程中,股東行使權利的方式各有不同。具體來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主要權利包括:一、 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章程被稱為“公司自己的憲法,是公司內部的自治法。”設立公司須向工商登記機關提交公司章程公司才能得以成立。公司成立以後,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有權制定公司章程的主體僅限於股東。公司成立以後,股東可以通過形成股東會表決修改章程。因此,股東擁有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權。

二、 顯示股東身份

一個自然人或法人如果履行了對公司的出資義務,當然就是公司的股東。公司也有義務在相關資料(比如公司的股東名冊)上顯示該出資人的股東身份。若出資人的股東資格沒有得到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登記機關的書面確認,該出資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股權確認訴訟。在司法實踐中,證明股東身份的憑證有許多:除了股東名冊以外,還有公司章程、股東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這幾項法律文書均需要有股東簽名);公司向股東簽發的出資證明書;以及工商登記機關的登記資料等。需要指出的是,這幾項證明股東身份的文件如果發生衝突的話,該以哪種證據確認定公司的股東資格

工商登記資料屬於對抗證據,它具有對外宣示效力,也就是説,工商登記具有向善意第三人宣示股東資格的證權功能,第三人有理由依賴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即使登記內容存在瑕疵,第三人仍可基於對該登記內容的信賴,要求工商登記的股東按登記的內容對外承擔責任。

股東名冊屬於效力證據,它具有推定效力,即在沒有相反證據時,股東名冊就是股東資格的證明。實質上的權利人在尚未完成股東名冊登記或者名義變更前,不能對抗公司主張股東權利。因為新《公司法》第33條第2款、第3款規定:“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股東會決議、股東協議或股權轉讓協議等術語基礎證據,它們可以在公司內部股東之間產生約束力,但對第三人以及公司都不產生效力。實際出資人如果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的話,只能根據這些證據首先向法院提起確權訴訟。

三、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公司法》第38條對股東會及其職權作了明確規定,公司最重大的事項均由股東會決定。而股東作為公司老闆或真正的主人翁,其行使參與公司決策、選擇管理者、決定資產分配方案等股東基本權利的主要途徑就是參加股東會。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這些需由股東按資本比例或約定比例集體通過股東會決定的事項包括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董事會成員,選舉監事會成員,審批公司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增減公司註冊資本,決定發行公司債券,公司分立、合併、解散、變更形式等11項職能。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特定情況下可以召集並主持股東會

雖然每一個股東不管出資數額、股權比例多少,都有權參加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但由於公司的控制權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東手裏,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及董事長的話語權同樣掌握在大股東手中。為了防止大股東將股東會流於形式,長期不按期召開股東會,或者發生了臨時重大事項故意不召開股東會,致使小股東的知情權和參與決策權不能實現,《公司法》從保護小股東利益出發,賦予代表十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在特定情況下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並且如果董事會或監事會不召集、不主持股東會會議,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見《公司法》第41條)。這個規定是新公司法修訂的一個亮點,對於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權益維護非常重要。

五、請求撤銷或確認股東會、董事會決議無效

對於股東會或董事會的不當決議,股東有權向法院提起撤銷或無效之訴。撤銷之訴與無效之訴的區別在於:如果會議決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則可申請確認無效。如果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或者決議的內容違反章程則可申請撤銷。見《公司法》第22條之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六、知悉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

為了確證股東的知情權,防止控股股東或者優勢股東利用信息不對稱而損害中小股東和公司利益的情況發生,2005年前實施的舊《公司法》就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享有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查閲權。而新《公司法》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還增加了股東對公司章程、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的查閲權,除此之外,股東對上述各文件還享有複製權。更為關鍵的是,新《公司法》允許股東有權查閲公司會計帳簿,使得股東的知情權無論從廣度和深度均有了很大變化。如果股東的上述知情權得不到滿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股東行使知情權時需要注意幾點:一是股東可以查閲、複製董事會會議決議和監事會會議決議,對於這兩會的會議記錄是不允許查閲的;二是股東查閲公司會計帳簿的權利受到一定限制,即若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閲會計帳簿有不正當目的的,可拒絕提供查閲,但必須説明理由,股東可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閲。可見,新《公司法》將查閲公司帳簿的最終決定權歸於法院所有,由法院來判決股東查閲帳簿的合理性;三是根據《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公司帳冊的原始憑證不能被查閲。

由於公司主要是進行經營生產活動,以獲得盈利,所以公司法主要是起指導作用,很多地方沒有進行硬性的規定。但是我們可以從以上的內容看出公司法其實很注重股東的權利的保護,以維護我國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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