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公司經營 > 經營管理

新公司法股東的權利有哪些?

在我國公司是分為兩種的,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另一種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運營是離不開股東的支持的。為了對市場中不同的公司進行規範管理,我國出台了公司法,並不斷進行更新。那麼,新公司法股東的權利有哪些?

新公司法股東的權利有哪些?

一、新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權利

新《公司法》以及與之相配套的新《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條例》等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已於今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了,此後所有公司的設立條件及公司的任何經營行為都應該遵循新的公司法(如無特別説明,以下所稱公司法系對公司法法律、法規的統稱)。新公司法的出台,其目的一是鼓勵投資;二是規範公司的經營行為,促進公司的發展和繁榮,提高公司和整個社會的競爭力;三是對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利進行保護並且協調他們之間的利益關係。這些內容在新公司法中是如何體現的呢?新的公司法的創新之處體現在哪些方面呢?這可能是投資開辦企業的人最關心的問題。

本次公司法的修改是在1999年和2004年對舊公司法進行了兩次修改的基礎上的第三次修改,幾乎涉及舊公司法所有條文。舊公司法共有230條,新公司法增、刪、改條文共224條,其中新增條文41條,刪除條文46條,修改條文137條,沒有任何改動的條文僅佔舊公司法條文總數不到10%。這種大修大改不僅僅是文字和條文的簡單改動,更是制度和規則的突破和創新,體現了立法理念上的巨大轉變。

二、公司設立方面的變化

在公司的設立方面,從立法理念和立法政策上的變化來看,主要是從防止濫設公司向方便設立公司的轉變。舊公司法基於當時的背景採取了防止濫設的政策,其初衷是為了避免濫設公司導致社會經濟秩序混亂。但是,為了禁止少數違法者的行為,卻為多數投資者設立公司帶來了不便。為此,此次公司法的修改以方便投資者設立公司的政策取代了防止濫設公司為主旨的立法政策,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降低法定最低註冊資本額

舊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以不同類型的企業分別規定為10萬元、30萬元、50萬元,現統一規定為3萬元,如法律、行政法規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舊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新公司法對此調整為500萬元。

註冊資本降低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鼓勵公民積極投資創業,促進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同時該問題還涉及到了資本信用被弱化,資產信用被重視的問題,舊公司法貫穿的是嚴格的資本信用制度,強調的是對債權人的保護,而實際上註冊資本並不能起到在對債權人的保護,真正決定公司償債能力的是它的資產,新公司法對註冊資本要求的降低實際上是體現了資產信用的立法理念。

2、出資採用認繳制,可分期繳納

舊公司法實行的是實繳資本制,就是必須在設立公司時將所有的註冊資本一次繳足,而三資公司實行的是認繳資本制,公司成立時只繳納部分註冊資本額,在公司成立後一定期限內再足額繳納註冊資本。這樣的規定既造成國內國外投資者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也增加了投資者的投資難度,還無法懲罰投資者規避該規定的投資行為。為此新公司法採用了認繳資本制,允許股東分期繳納註冊資本,但同時規定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且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一般公司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性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3、可用以出資的財產範圍擴大

舊公司法規定貨幣、實物、工業財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等五種形式的財產可以作為設立公司的出資,新公司法為了適應現代民事主體可以將其擁有的多元化的財產權益進行投資的實際需要,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同時也明確了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設定擔保的財產不能用於出資,除此之外,只要滿足可以用貨幣估價,可以依法轉讓這兩個條件的非貨幣財產就可以用來出資。以前一直困繞投資者的股權、債權、採礦權等是否能出資的問題,現在能找到答案了。

4、無形資產出資比例最高可達到70%

對於工業產權的出資比例舊公司法規定不得高於20%,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的,最高也只能達到35%,其餘為貨幣或實物出資。新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也就是説無形資產出資比例擴大到了註冊資本的70%,這對於擁有高新技術而無其他財產成立公司的投資者而言,無疑是一個利好信息。同時,新公司法將工業產權的用語修改為了知識產權,使得著作權等無形資產也納入了可出資的範圍。

5、自然人和法人均可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舊公司法不允許成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外商投資公司除外),但在公司實際運營中,股東出於種種目的而產生的掛名股東和股東之間轉讓股權而只剩一名股東的現象,都是實質上只有一名股東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為了使各類投資主體的法律地位的平等,新公司法允許自然人和法人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考慮到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能導致公司與股東混同的情況出現,新公司法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出了五方面的限制性規定:第一、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並且一次足額繳納;第二、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不得再行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第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公司登記和營業執照中應當註明自然人獨資或法人獨資;第四、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果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6、股份公司發起人數的要求趨於統一

舊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為5人以上,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於5人的,新公司法統一規定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這樣有利於不同投資者在法律地位上的統一和平等。

對於發起人應在200人以下的限制來源於我國的實踐和國外的法律規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公司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發起人應在2人以上的規定,一方面考慮給更多投資者提供選擇股份有限公司的便利,並且使大型國有企業改製為股份公司在合作的發起人的選擇方面減少困難,另一方面則是為了統一國有企業和其他類型的企業在設立人數方面的要求。

7、允許定向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新公司法保留公開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時,還增加了定向募集設立方式。定向募集是向機構投資者等對投資風險具有較強的識別、承受能力的特定對象募集股份的設立方式,這種方式因操作便捷、能夠減少費用和成本,且發行人承擔的披露義務較少而被較多投資者看好。

新公司法股東的權利大致就是這些了。在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根據自己認繳的股份為限度對公司負責,同時享有相應的權益,而為了保障這些權益,我國的公司法會對這些權益進行具體規定,瞭解公司法,對於一個公司的運營也是十分重要的,對股東也是。

標籤:公司法 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