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對於中小股東保護內容有哪些?
公司法中對於中小股東保護內容有哪些?
各國公司法對中小股東的保護是通過實體法和程序法上的制度設計實現的,這些制度和規則包括:除了肯定董事對公司的義務外,進一步將董事的義務擴展到對股東的義務;不僅要求董事對股東負責,而且進一步要求處於控制地位的股東也應對少數股東承擔一定的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對於公司的某些重大決議或重大交易,不同意的少數股東享有股份收買請求權;對持有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份,能有效影響、甚至控制公司決策的股東所持有的股份表決權予以限制;對董事、監事的選舉,採取累積投票制;賦予少數股東股東大會召集權和提案權;在程序上,賦予少數股東請求法院依法確認股東大會決議的無效或予以撤銷的權利。
對中小股東的特別保護,已經成為現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則和重要制度。其重要的理論根據在於對資本多數決原則的辨證認識和分析。資本多數決本是無可爭議的法律原則和表決機制,是公司法最可選擇的公平手段。這一原則對於保護大股東的投資熱情、平衡股東間的利益關係和提高公司決策效率等均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這也是股東平等的基本體現。然而,資本多數決的不公平和不合理又是顯而易見的,它不過是公司法無奈的選擇,其實多數決本身就意味着多數人對少數人的壓制和強迫。對資本多數決的邏輯分析表明,多數決的結果是多數權利意味着全部權利,少數權利意味着沒有權利。或者説多數與少數的意義只表現在表決權行使的過程之中,而最終的結果總是對多數股東的意志和利益全部肯定和對少數股東意志和利益的全部否定。這正是發生在表決權上最為奇特也最為普遍的現象,這種現象可以稱其為權利的吞併或權利的淹沒。
在董事或控制股東實施不合法、不公平的行為或對其他股東實施欺詐等情況下,請求法院頒佈命令,強令公司解散,並對公司進行清算的權利。以及為自己的利益提起直接訴訟和為公司利益提起代表訴訟或派生訴訟的權利。
相形之下,中國現行公司法對中小股東的保護雖也有幾個條款有所體現,但並未成為一個突出的主題,更未形成一個精心設計的完整體系。這一缺陷和不足形成的原因則在於公司法制定的歷史條件,作為中國的第一部公司法,在制定的當時,主要任務是建立中國公司的基本制度,確定公司的基本類型,確立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則和架構,而對於中小股東保護這種公司法縱深發展之後才暴露凸現的問題,還沒有作為緊要的問題進入立法者的視野,還很難為當時的立法所重點關顧。
綜合上面所説的,公司裏面的小股東是一直沒有什麼參與權的,但是這一現象我國法律規定,一般只要是參與了投股,那麼就可以參加公司的董事會議,也讓小股東有參與權,選舉權, 這樣才能使一個公司能夠更好的民展,也體現了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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