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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保護小股東權益具體表現在哪些方面?

國家制訂公司法的目的在於保護公司經營管理中各方的共同利益。公司中存在着大大小小的股東,這些股東根據自己的投資金額佔有公司不同的股份,由於大股東相對來説比中小股東對公司經營所造成的影響更大,因此,公司法為了保護小股東的權益,制訂了一系列的法規。那公司法保護小股東權益具體表現在哪些方面?個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公司法保護小股東權益具體表現在哪些方面?

一、 公司人格否認制

法條第20條,第64條(此條體現人格否認制,但不體現對中小股東權益保護)

根據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作為法人享有獨立人格,公司應以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單純這樣會導致人格獨立和有限責任絕對化或推向極致。有些大股東以其股份優勢操縱公司,以非法行為獲得利潤,最終卻使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外承擔責任,而逃脱個人責任,從而侵害了中小股東的權益。但是公司人格否認卻使公司獨立法人人格取締,讓逃避債務的股東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這樣法律在肯定公司人格獨立的同時,不容忍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來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保護了中小股東的權益。可見,法人人格否認制是對公司人格獨立原則有益而必要的補充。

二、 表決權代理制

法條第107條

現代股份公司股東眾多,居住地域分散,常常不能親自參加股東會或參加成本太高,為了保護這些股東的權利,實行表決權代理機制。分散的一般都是中小股東,因此它主要是針對中小股東不能親自行使表決權時設計的補救制度,保護了中小股東的投票權。

三、 累積投票制

法條106條

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它在於防止大股東利用表決優勢控制董事、監事的選舉,彌補“一股一票”表決制度的弊端。它使那些僅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東在董事會上得到發言權,能夠使中小股東選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監事,避免大股東壟斷全部董事、監事的選任,增強中小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話語權。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股東和中小股東的利益,促進了中小股東參與行使公司的經營管理權的積極性。

四、 股東訴訟制度

法條第150、152條(代表訴訟),第153條(直接訴訟)

股東訴訟是由股東提出的訴訟。是在大股東或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侵害中小股東利益或公司利益時,他們可以通過訴權的行使,來維護自己的股權

股東訴訟分為直接訴訟和派生訴訟。直接訴訟是指股東在作為公司成員在公司成立時就享有的股東本身的個體權利受到侵害時所提起的一種訴訟。派生訴權是指在大股東掌控公司的情況下,大股東利用其控股優勢侵犯公司的利益,在中小股東要求公司起訴大股東時,公司拒絕起訴或怠於起訴,而中小股東直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的情況。與股東直接訴訟相比,股東派生訴訟更能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因為它使中小股東能代表公司向公司利益的支配股東及公司董事追究責任。

股東訴訟制度是激勵股東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有效制度,也是切實保護股東特別是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的有效制度。

五、異議股東股權收買請求權制度(退股權)

法條第75條,第143條,

異議股東的股份收買請求權是指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基於資本多數表決就有關公司的重大行動作出決議後,公司的重大持異議的少數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以公平價格購買其持有股份的權利。該制度是保護少數股東最有力、也是最後一道救濟程序。股東一旦加入公司,就可合理地期待公司按其加入時的狀態繼續運行下去,公司結構、運營方式、章程條款等重大事項,未經其同意不可擅自變更,否則,股東投資時的利益就無法保障,導致該股東期待權落空。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賦予該股東以公平的價格請求公司回購其股權,以得到合理補償。該制度設計的意義就在於對異議股東(少數股東)利益的特別保護。

六、股東大會召集請求權制度

法條第41條第3款,第102條第2款

一般,在公司存在控制股東的情況下,董事會極易被它操縱,由他決定是否召集股東大會。在控制股東與少數股東出現利益衝突的時候,控制股東濫用控制權,則少數股東的利益不免受損。賦予中小股東此項權利,在利益受損的情況下,如果公司董事會不召集股東大會,提出請求的股東也可自行召集股東大會,這樣限制控股股東濫用控制權,保護少數股東的利益。

七、股東提案權

法條第40條,第101條

中小股東有了股東會會議的召集權並未享有提案權,提案權僅由董事會享有,這意味着只要董事會不為中小股東提出議案,則中小股東的問題仍無法在股東會會議上討論和解決。因此,《公司法》在賦予中小股東召集權的同時還應當賦予其提案權。

賦予股東提案權,使其有機會將其意見和建議傳達董事會,使其擬定政策時更加謹慎,從而預防控制股東濫用控制權,促使股東法定權利的實現,保護少數股東的利益。

八、解散公司權利的行使

法條第183條

此權利讓少數股東在公司運營存續期間發生嚴重困難又沒有其他解決途徑時,保護自身權益的最後救濟手段。

九、表決權迴避制度(表決權排斥制度)

法條第16條第2、3款

它從程序上規定了對相關問題的決議權僅屬於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排除了由董事會決議的可能性。很多時候,股東個人利益與公司及其他股東利益是相互衝突的,因此,在對特定問題的表決時,要求相關股東迴避,限制其表決權是必要的。有利於防止控制股東濫用表決權損害公司或少數股東利益。

十、股東的知情權

法條第34條、第97條、第98條、第117條、第135條、第137條、第146條、第151條第1款、第166條

股東知情權的基本內容有:查閲權、質詢權、核查權和核查人選任請求權。由於大股東可能為其商業利益的需要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管理層也可能因其利益而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如果股東的知情權受到侵害,實際上就是使股東的投資行為處於一種盲目和失控的狀態,正是因此才需要加強股東知情權的保護,尤其是對那些對公司幾無任何操控能力的中小股東知情權的保護更為重要。另外,股東可以通過提起知情權訴訟,尋求法律救濟。

在新公司法中,通過以上的制度方式來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平衡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利益。

雖然大股東在公司中所佔股權較多,也更能對公司的經營產生影響,但公司法中規定的公司人格否認制、累積投票制等制度可以很好地防止大股東因為個人的利益而損害到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即便小股東的權益遭到侵犯,也可以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以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