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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誰承擔債務?

一、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誰承擔債務

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誰承擔債務?

是由名義股東承擔,如果雙方有約定的就要看約定的情況來進行協商。

名義股東,顧名思義就是她名義上是股東,但是沒有承擔股東的責任,也沒有履行股東的義務。股東對一個公司的責任是要對於自己相應的份額進行財產的出資和繳納,也就是説在公司的運營過程當中,股東是要注入自己的財產的,如果沒有注入,並且對於公司的經營和管理問題,沒有承擔一點點責任的話,這個人就叫做名義上的股東,而不是實際上的股東。

名義上的股東,不是股東的一般形式,所以它是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股東一般情況下,對於公司的債務承擔以及名義股東這種特殊的情況下對於公司的債務承擔。

對於公司的債務規定已經債務承擔作出了明確的劃分,公司整個是企業法人,這個企業法人要對於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無限的連帶責任,但是股東作為自然人,僅僅是企業這個法人的參與者和投資者,而已是沒有必要。

對於整個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只需要按照自己的股份份額為限承擔有限的相應的責任就可以了。所以我們不難看出《公司法》的規定當中,對於股東的要求是比較寬鬆的,沒有必要對於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以上這種情況是一般情況,那麼對於特殊情況也有這相應的特殊規定。對於名義股東在《公司法》當中有着特殊的規定,這種情況叫做虛假出資。

在《公司法》中,對於股東的出資以及出資方式有着明確的規定,如果是以貨幣出資的話,要把貨幣存入銀行的賬户當中,如果不是以貨幣出資的話,要辦理相應的財產轉移手續。

只有這兩種情況分別滿足的時候,才可以認定為股東已經實際上對於公司出資了,所以名義股東是沒有進行這兩個步驟的。對於公司的出資情況是虛假的,而在這種虛假的情況下,符合《公司法》第30條的規定,這種情況下,名義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以及其他問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那麼關於這個問題的回答就非常明確了。在一般情況下,普通的股東是沒有必要對於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但是由於名義股東他的特殊性,進行了虛假出資。

二、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的區別

1、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在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實際出資人的投資權益應當依雙方合同確定並依法保護。

2、權屬爭議。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實際出資人成為公司的股東成員。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名義出資人處分股權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綜合上面所説的,名義股東和實際出資人兩者是不可分開的關係,一種是名義上的股東,而另一種是實際的出資金額的人,但這兩種如果公司有任何的債務,那麼就會直接找到名義上的股東來進行承擔,從而再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債務的約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