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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實際出資的股東是否承擔破產債務

未出資的股東要承擔破產債務。雖然公司屬於獨立的個體,公司的債務應由公司的財產承擔,但是如果存在股東未實際出資的情況的話,債權人就有權要求未出資股東在其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承擔公司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

未實際出資的股東是否承擔破產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