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東幫隱名股東承擔債務後怎麼賠償?
一、代持股東幫隱名股東承擔債務後怎麼賠償?
代持股東幫隱名股東承擔債務後,隱名股東可以以股權轉讓的方式來進行賠償,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24條第2款規定,已經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的實際出資人,有權向名義股東主張投資權益。該款所稱的投資權益之歸屬,與因投資而形成的股權歸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須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較強的人合性特點,實際出資人可以依其個人意志決定是否向公司出資,但是股東資格的取得則並非以個人意志為基礎的個人行為,而是以股東成員合意為基礎的股東團體成員的身份認同行為。是否承認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身份,意味着其他股東是否接受公司既有成員格局的變化。
二、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係
第一,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係;
第二,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
第三,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係。
第一種關係僅涉及兩個個體,屬於個人法範疇,所以如果兩者出現爭議,只要能證明兩者存在股權代持關係,則實際股東的出資至少應從債權角度上得到確認。但問題是,股權對實際股東來講往往比因代出資產產生的債權更為重要。在實際股東要求確認股東身份的問題上,有人認為應視股權代持合同的約定,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實際股東為真正股東並享有股東權益、承擔相應股東義務和責任,則應應認定實際股東為真正股東。
在第三種法律關係中,保護真正權利人和保護善意第三人是一對矛盾。在這個信息紛繁複雜的世界,要求交易者探究公司登記之外的隱名股東幾乎不可能,也不利於保護交易安全,正是因此,近代民法理論才確立了善意取得、保護善意第三人、表見代理等民法基本原則。
以上就是有關代持股東幫隱名股東承擔債務的具體情況,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瞭解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諮詢,具體情況下有關債務的處理還應當結合實際的生產效益來處理,但涉及到股權轉讓的情況還需要由股東大會來進行表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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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如何認定屬於股權轉讓前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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