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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嗎

如果成為了一個公司的股東的話,需要對企業承擔什麼樣的責任,這些責任是不是自己能力範圍之內的?如果企業出現了債務或者是破產的話,自己要承擔有限責任還是要以全部的財產承擔責任呢,這些都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所以今天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股東以及。名義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承擔問題。

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嗎

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嗎

所以名義股東,顧名思義就是她名義上是股東,但是沒有承擔股東的責任,也沒有履行股東的義務。股東對一個公司的責任是要對於自己相應的份額進行財產的出資和繳納,也就是説在公司的運營過程當中,股東是要注入自己的財產的,如果沒有注入,並且對於公司的經營和管理問題,沒有承擔一點點責任的話,這個人就叫做名義上的股東,而不是實際上的股東。

名義上的股東,不是股東的一般形式,所以它是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

對於公司的債務規定已經債務承擔作出了明確的劃分,公司整個是企業法人,這個企業法人要對於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無限的連帶責任,但是股東作為自然人,僅僅是企業這個法人的參與者和投資者,而已是沒有必要。

對於整個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只需要按照自己的股份份額為限承擔有限的相應的責任就可以了。所以我們不難看出《公司法》的規定當中,對於股東的要求是比較寬鬆的,沒有必要對於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以上這種情況是一般情況,那麼對於特殊情況也有這相應的特殊規定。對於名義股東在《公司法》當中有着特殊的規定,這種情況叫做虛假出資。

在《公司法》中,對於股東的出資以及出資方式有着明確的規定,如果是以貨幣出資的話,要把貨幣存入銀行的賬户當中,如果不是以貨幣出資的話,要辦理相應的財產轉移手續。

只有這兩種情況分別滿足的時候,才可以認定為股東已經實際上對於公司出資了,所以名義股東是沒有進行這兩個步驟的。對於公司的出資情況是虛假的,而在這種虛假的情況下,符合《公司法》第30條的規定,這種情況下,名義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以及其他問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三十條 【出資不足的補充】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那麼關於這個問題的回答就非常明確了。在一般情況下,普通的股東是沒有必要對於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但是由於名義股東他的特殊性,進行了虛假出資。

在這種情況下,名義股東是要對於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因為他並沒有盡到股東的義務,沒有義務也就沒有。一樣的權利,當然要受到相應的懲罰,這也是符合我們的認知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