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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解聘經理符合2022新公司法規定嗎?

我國公司法制定的目的在於維護公司經營中各方的合法權益。公司中大小事務的決策都應符合法律的規定。我們知道,股份有限公司會設立股東會,股東會可以對公司中的一些重大事項作出決議,那麼,股東會解聘經理符合新公司法規定嗎?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股東會解聘經理符合2022新公司法規定嗎?

一、股東會解聘經理符合新公司法規定嗎?

股東會不可以解聘經理。根據法律規定,聘任和解聘經理是董事會的權利,該權利是法定的,股東會的決議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所以股東會沒有權利解聘經理。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第五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

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第一百一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

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五十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二、董事會的職責

董事會可以視為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的執行機構,企業的法定代表。又有時被稱作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董事會由兩三個及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

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有:製作和保存董事會的議事錄會議記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

股份公司成立以後,董事會就作為一個穩定的機構而產生。董事會的成員可以按章程規定隨時任免,但董事會本身不能撤銷,也不能停止活動。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重要的決策和管理機構,公司的事務和業務均在董事會的領導下,由董事會選出的董事長、常務董事副董事長具體執行。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執行股東(大)會決議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大)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中聘任、解聘經理的職權由董事會行使,股東大會沒有相應的權利,因此,股東會解聘經理是不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的,該決議無效。在公司運營過程中,董事會與股東會兩者的職權是不同的,不能將其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