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與企業的最大區別是什麼
企業與公司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七個方面:
1、成立的基礎不同。公司以章程為基礎而成立,而合夥企業是以合夥協議為基礎而成立的,當然,合夥協議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2、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不同。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間是典型的資合關係,雖然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一點人合性,但由於有限責任制度的存在,資合的色彩更重。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之間就是靠人合關係成立的,具體説就是靠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基礎來成立的,所以合夥人之間依附性關係比較強,信用度也要求得比較高。
3、主體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業,它能夠以自己的財產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它不能對外以企業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合夥企業的財產不夠償還債務時,還要靠合夥人的個人財產來償還。
4、承擔責任的責任方式不同。公司的股東都是承擔有限責任,而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5、規模大小不同。合夥企業一般規模都比較小,因為它靠人的信用基礎來成立,其規模不可能太大。而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規模會很大,股東也人數眾多。當然,也會有些合夥企業的規模會比較大,但一般的合夥企業的規模都小於公司。
6、出資方式不同。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可以用勞務出資,而公司的股東卻不行。
7、註冊資本的要求不同。設立合夥企業沒有最低註冊資本限額的規定,而設立公司卻有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最低註冊資本額為10萬元—5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的最低註冊資本額是1000萬元。
《公司法》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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