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隱名股東債權債務需要承擔嗎?
一、對於隱名股東債權債務需要承擔嗎?
隱名股東對債務也要承擔,按照其實際出資比例承擔有限責任。在公司內部,隱名股東是實際出資人,公司一旦有分紅其是實際的受益人,因此,對於公司負債,隱名股東應當按照掛名股東認繳出資比例下承擔債務償還責任。
在公司中一般都會有股東,這個股東有可能是顯名股東,也有可能為隱名股東,在公司成立的情況下,隱名股東作為公司實際股東,應在顯名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即與顯名股東一起對公司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公司未成立的情況下,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實際出資人更談不上股東資格認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及其他股東的關係,則如同合夥關係,企業開辦者(包括實際出資人和掛名出資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掛名股東(顯名股東)若承擔了連帶責任,有權向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追償。既然隱名股東為公司的實際股東,其應在出資額限度內對公司債務對外承擔責任,如須追究公司的股東責任時,隱名股東不能免責。
二、隱名股東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隱名股東依合法行為而產生。
隱名股東的產生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在遵守現行法律的前提下依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產生,不包含為規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義出資的情形。如隱名股東並不包含利用國家對下崗職工投資經營的優惠政策,約定用下崗職工的名義對公司出資的人。
2、隱名股東依隱名出資人與顯名人之間的合同關係而產生。
這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隱名股東問題所涉及的實質是一種合同,二是隱名股東涉及的直接當事人為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
3、隱名股東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隱名股東負出資義務,顯名股東負營業及分派利益的義務,雙方互負有義務,且互為對價,任何一方都不能無償從他方取得利益,故隱名股東合同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
4、隱名股東合同為諾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隱名股東合同因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並不以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為成立要件,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則為合同的實際履行,故為諾成合同。對隱名股東合同,現行法律並沒有明確以某種特定形式成立,故為不要式合同。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公司的債權債務只要股東有投資,那麼就會有權利承擔,對於隱名股東不能以沒有參與公司的事務而推脱其責任,但前提也要確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是如何進行協商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流程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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