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進行水事糾紛的處理和執法監督檢查?
第六章 水事糾紛處理與執法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 不同行政區域之間發生水事糾紛的,應當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有關各方必須遵照執行。在水事糾紛解決前,未經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區域交界線兩側一定範圍內,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單方面改變水的現狀。
第五十七條 單位之間、個人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水事糾紛,應當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水事糾紛解決前,當事人不得單方面改變現狀。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在處理水事糾紛時,有權採取臨時處置措施,有關各方或者當事人必須服從。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加強監督檢查並依法進行查處。
水政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水政監督檢查人員履行本法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就執行本法的有關問題作出説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違反本法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第六十一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對水政監督檢查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六十二條 水政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向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出示執法證件。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本級或者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有違法或者失職行為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水政監督檢查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是法律賦予水政監督檢查人員的職權,監督檢查人員需要依法執行公務,查處違反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使水資源能夠得到合理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
環境公益訴訟的對象包括哪些?
一、環境公益訴訟的含義環境公益訴訟即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公益性訴訟,是指由於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使環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將遭受侵害時,法律允許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會團體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環境公益訴訟利...
-
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定義是什麼
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是指排污者因污染行為,侵害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或者所有權、用益物權等財產權,從而導致的民事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致損的侵權責任】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
-
環境污染起訴時效是多久?
一、環境污染起訴時效是多久?環境污染起訴時效是根據《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規定: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身體受到傷...
-
對環境污染起訴的主體是怎麼規定的
一、對環境污染起訴的主體是怎麼規定的?符合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可以提起公益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依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