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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保險公司對股東資質的要求是什麼

一、設立保險公司對股東資質的要求是什麼?

設立保險公司對股東資質的要求是什麼

1、法人的財務狀況良好穩定,並且是有盈利的;

2、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以及納税記錄;

3、在入股時間前最近三年之內沒有重大的違法違規記錄;

4、投資人如果為金融機構的,應當需要符合相應的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相關要求;

5、由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等相關機構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境外的金融機構希望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時,應當符合的條件又略有不同,主要應當符合以下的條件:

1、財務狀況比較良好穩定,主要表現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2、最近的一年其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億美元;

3、國際評級機構最近三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及以上;

4、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的違法違規記錄;

5、符合其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相關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6、由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保監會等相關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保險公司設立的程序

1、初步申請

保險公司的設立申請,是指發起人向審批機構提出設立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的意向、理由和要求。申請人需要向保險審批機構提交法定的文件和資料。這些材料是主管機關藉以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基礎。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申請設立的條件: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保險公司的名稱、註冊資本、業務範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籌建方案;

(四)投資人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背景資料,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投資人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和擬任董事長、經理名單及本人認可證明;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2、籌建

《保險法》第71條規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設立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准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第72條又規定: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籌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籌建工作;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3、正式設立申請

籌建工作結束後,申請人可以向主管部門提交正式設立申請和相關文件。我國《保險法》第73條規定:籌建工作完成後,申請人具備本法第68條規定的設立條件的,可以向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開業申請。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開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開業的決定。決定批准的,頒發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4、設立登記

保險公司的設立申請人在獲得保險業務經營許可證後,可在法定期間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經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後頒發營業執照。營業執照頒發之時即是保險公司成立之日。保險公司自取得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的,其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失效。

公司的管理運營往往存在着許多難題,包括公司註冊、發展規劃、職工管理制度、股權的轉讓、股東的利益、公司債務等等法律問題,根據我國現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公司經營範圍由公司自行決定,並由公司章程規定。

因為保險公司的性質非常的特殊,在投保人前期交了保費之後,國家肯定不允許保險公司輕而易舉的破產,因為一旦破產,侵犯到的是各位投保人的核心權益。所以也不是隨便什麼人都能夠投資保險公司的,要成立一家保險公司,對註冊資金的要求也比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