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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的對於股東有什麼要求?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對於股東有什麼要求?

有限責任公司的對於股東有什麼要求?

1、股東需要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2、股東人數上限為50人

《公司法》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3、若股東是股東會的成員,股東還需要履行以下的職權

《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4)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二、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沒有規定下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可以為1個或50個以下股東,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1)註冊資本。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股東出資方式。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記載公司組織、活動基本準則的公開性法律文件。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由股東共詞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公司章程所記載的事項可以分為必備事項和任意事項。必備事項是法律規定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須記載的事項,或稱絕對必要事項;任意事項是由公司自行決定是否記載的事項,包括公司有自主決定權的一些事項。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公司的名稱是公司的標誌。公司設立自己的名稱時,必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應當經過公司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預先核准登記。公司應當設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即股東會、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等。

5.有公司住所

設立公司必須有住所。沒有住所的公司,不得設立。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較為常見的公司類型。公司在設立之前,一般就已經確定了哪些公民、單位可以是公司的股東,這些股東享有分紅等的權利,也需要履行繳納自己認繳出資額等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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