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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對於股東有什麼要求

一、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對於股東有什麼要求?

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對於股東有什麼要求

1、自然人股東應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2、法人股東應是可以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法人。

3、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超過50個。

二、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是什麼?

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哪些應盡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3)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即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義務。

四、股東有哪些權利?

1、身份證明

股東可要求公司將其名稱記載於股東名冊,有限責任公司還需向股東出具出資證明;股份公司向股東簽發股票作為憑證。

2、收益權

股東作為投資人,目的就是獲得收益。股東應按照其出資的比例或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權紅利或其他形式的利潤分配。公司的利潤,是指除去運營成本、繳納各種税費,並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依股東會決議提取任意公積金後,公司的盈餘,按照股東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3、表決權

公司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對股東會決議有表決權。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有限責任公司的議事程序及表決方式,除《公司法》規定的除外,公司章程也可自行約定。

4、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

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5、優先購買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他人轉讓股權,經其他股東同意轉讓的,公司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另,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6、查閲權

股東有權知悉公司的運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所以,《公司法》對股東的查閲權做出了相應規定,且公司章程不得更改。《公司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九十七條分別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的股東查閲資料的權利做出了規定。

《公司法》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閲、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閲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説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閲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閲,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説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閲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閲。

《公司法》第九十七條股東有權查閲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7、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要求公司回購股權的權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權利

(1)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若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均不履行召集和主持會議的義務時,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召集和主持臨時會議。

(2)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9、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提案權

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範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綜上所述,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像是低於16週歲的未成年人,原則上是不能成為公司股東的,還有社會生活當中福利院,慈善機構等非營利性質的法人組織也不能做股東。

標籤:有限責任 股東